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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和《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實施辦法》(粵財會〔2013〕5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換證”)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證對象
持有和平縣財政局核發(不含調出和平縣)的有效舊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
二、換證時間
本次換證工作自2015年4月20日開始,到2015年6月20日截止;凡發證日期在2014年2月1日前(含)的,均應在2015年6月20日前換證。
三、換證方式
采取集中和分散兩種方式進行換證:
㈠集中換證。對行政事業、企業集團等單位將采用集中辦理的方式進行換證。
㈡分散換證。由持證人員直接到和平縣財政局會計股辦理換證手續。
四、換證程序及資料
㈠查詢繼續教育完成情況
換證前,持證人員登錄“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在“查詢服務-從業誠信檔案查詢”中查詢會計繼續教育完成情況,凡在換證前有未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必須補齊后方可辦理換證。
㈡換證資料
1、未完成信息采集的持證人員需提供以下資料:
⑴預約申請表(即《廣東省會計從業人員信息采集表》,有工作單位的持證人員須加蓋單位公章,單位人事負責人須簽名)一式兩份;
⑵本人身份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電算化合格證等與所填寫資料相符的有效證件原件,復印件各一份。(若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書和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⑶預約申請表(即《廣東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登記表》)一式兩份兩張;
2、已完成信息采集的持證人員(已在現場受理審核通過)須提供以下資料:
⑴預約申請表(即《廣東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登記表》)一式兩份;
⑵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單位組織統一集中換證的,還需另提供會計從業資格證換證人員匯總表,其內容包括:姓名、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一份經換證受理人審核簽字后返還,作為簽收資料和領取新證依據;一份由換證受理人員留存。
五、其他說明
㈠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
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規定,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如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應當在補齊歷年繼續教育后,再申請換證。
㈡換證時不收取任何費用。
㈢對于因工作調動、戶籍(居住)地變更等原因,按規定應當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的持證人員,應當按規定先辦理調轉,再辦理換證手續。
㈣對于因遺失或毀損等原因,按規定應當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補辦,再辦理換證手續。
六、聯系信息
㈠辦公地址:河源市和平縣濱河東路平安橋上側,和平縣財政局會計股。
㈡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1:00分,下午15:00至17:00;周六日及公休假等節假日不辦公。
㈢咨詢熱線:0762-5631145。
和平縣財政局會計股
二O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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