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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8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為學生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江蘇大學大學生學籍管理條例》等有關文件,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一、本二批次錄取的學生。
第三條 轉專業工作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相關管理人員、教師與學生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與程序。
第四條 為合理配備教學資源,引導學生理性選擇專業,防止選擇專業過度集中而導致教學資源不足,學校根據專業的分布結構、學生數及招生就業情況將專業分為A、B兩個類別(A類為適度控制專業)。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本科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本科教學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成員為教務處、學工處、紀委辦(監察處)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具體職責為:制定轉專業具體方案,確定工作日程;審批學院工作方案;制定及組織實施學校轉專業考核細則;審批學校轉專業學生名單等。
第六條 各學院由院領導、系主任及相關教師等組成學院轉專業工作小組。具體職責為:制定學院轉專業工作方案;接受學生咨詢與報名;審核擬轉出學生申請資格;做好轉入學生學分認定等工作。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 我校學生轉專業分為四種類型,其轉專業的申請條件分別為:
I類: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轉專業。第一學年必修課和限選課的平均學分績點(不包括第二學期的實踐環節)在本專業排名前30%。其中本二批次錄取且學分績點排名在10%~30%的學生只能申請轉入在本二批次招生的專業。I類轉專業僅限于一年級升二年級的學生。
II類:有特長的學生轉專業。在大學學習過程中顯現出對某個專業領域具有特別的興趣和潛質的學生,前兩學年必修課和限選課的平均學分績點(不包括第四學期的實踐環節)在本專業排名前50%,獲得相關專業3名以上教授聯名推薦,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 在挑戰杯、機械創新設計、電子設計、數學建模、節能減排、高等數學、大學物理、工程力學等國家或省級競賽中獲獎;
2. 在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正式發表專業論文;
3. 獲得國家授權專利(排名第一);
4. 以第一作者在出版社公開出版或在省級以上媒體正式發表文學作品。
II類轉專業僅限于二年級升三年級的學生,且只能轉入其特長所對應的相關專業。
III類:因偏科在原專業學習確有困難,無法繼續完成原專業學習任務的學生轉專業。此類學生轉專業僅限于轉入B類專業,其中本二批次錄取的偏科生只能申請轉入在本二批次招生的B類專業。
IV類: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的學生轉專業。
第八條 申請轉專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大學學習期間受過紀律處分;
(二)身體不符合擬轉入專業要求;
(三)藝術類與非藝術類專業互轉;
(四)已轉過一次專業;
(五)由教育部門指定錄取在相關專業。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條 每學年第二學期第10周前教務處提交學校A類專業和B類專業劃分、各專業計劃接收轉專業學生人數、考核內容和考核辦法等,由學校本科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于14周給予公布。
第十條 申請轉專業學生于每學年第二學期第17周前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各學院按照有關規定和條件對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進行初審,經學院轉專業工作小組審批后于第18周報教務處。教務處對申請轉專業學生的資格進行復審,于第二學期結束前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在第二學期結束后1周內由學校本科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考核。轉專業考核可采用筆試、面試等多種方式??己酥攸c為學生基礎課程的學習情況、對擬轉入專業領域的了解和學習潛力等。
第十二條 各專業一年級接收轉入學生的人數不超過本專業一年級學生總數的20%,二年級及以上接收人數不超過同年級學生總數的5%。
第十三條 學校本科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轉專業考核成績、轉專業名額等規定確定擬轉專業學生名單,在學校和學院相關網頁上公示一周,公示無異議后發文公布。
第五章 學籍與管理
第十四條 經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從下一學期開始進入所轉入專業學習。下一學期開學報到時,轉專業學生到教務處辦理轉專業手續,領取轉專業通知書,到轉入專業所在學院辦理報到手續。
第十五條 轉專業學生按轉入專業的本科培養計劃學習,按照江蘇大學學分認定有關規定進行學分認定,填寫《江蘇大學轉專業學分認定與補修課程學習計劃書》,經轉入專業和所在學院批準后于開學第二周內報教務處。
第十六條 當原專業與轉入專業培養計劃差異較大且補修課程門次或補修學分較多時(轉入理工醫學類專業需要補修學分超過28學分,轉入人文管理類專業需要補修學分超過34學分) ,必須降年級學習。
第十七條 學生轉入新專業后,按新專業學費標準交費。
第十八條 轉專業學生的上一年級獎學金評定和綜合測評仍在原學院進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其他學籍問題按《江蘇大學大學生學籍管理條例》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蘇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江大校〔2014〕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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