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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察布查爾縣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人事調配工作規定(試行)》,經察布查爾縣2015年第二次人事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同意以下6名同志調出自治縣工作,現將6名同志相關信息公示如下:
一、擬調出人員基本情況
1、再吐娜木·買買提江,女,維吾爾族,1999年12月參加工作,學歷中專,專業護理,自治縣納達齊鄉衛生院工勤人員,工人編制,離異,工作最低服務年限5年以上,申請調至伊寧市維吾爾族民族醫院。根據《察布查爾縣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人事調配工作規定(試行)第四條:“人事調配要以工作需要為主,適當照顧實際困難”規定,察縣衛生局同意調出,伊寧市維吾爾民族醫院同意其調入,再吐娜木·買買提江符合調動規定,同時符合第四款:“工作最低服務年限5年以上”規定,再吐娜木·買買提江同志已滿最低服務年限5年,符合調出條件。
2、如斯坦·吐爾遜,男,維吾爾族,2008年4月參加工作,學歷本科,專業油畫,自治縣瓊博拉鄉中心校教師,全額事業編制。2007年7月結婚,妻子沙代提在伊犁河路辦事處工作,婚后造成夫妻兩地分居5年以上,申請調至伊犁州文化館。根據《察布查爾縣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人事調配工作規定(試行)》第七條第三款:“夫妻兩地分居滿五年的(一般按照時間排序進行)符合調動條件”和第四款:“工作最低服務年限5年以上”規定,如斯坦·吐爾遜同志已滿最低服務年限5年,同時夫妻分居已滿5年,符合調出條件。
3、杜魯肯·塔斯旦,男,哈薩克族,2001年1月參加工作,學歷大專,專業安全與通風,自治縣米糧泉鄉政府工作人員,全額事業編制。2002年11月結婚,妻子在察縣社保局任副局長,申請調至伊犁州殘疾人康復中心。根據《察布查爾縣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人事調配工作規定(試行)第四條:“人事調配要以工作需要為主,適當照顧實際困難”規定,察縣米糧泉鄉政府同意調出,伊犁州殘疾人康復中心同意其調入,杜魯肯·塔斯旦符合調動規定,同時符合第四款:“工作最低服務年限5年以上”規定,杜魯肯·塔斯旦同志已滿最低服務年限5年,符合調出條件。
4、夏·其米格,女,蒙古族,1995年9月參加工作,學歷本科,專業物理、酒店管理,自治縣職業技術學校工作人員,全額事業編制。1998年11月結婚,2008年離異,申請調至伊犁州霍爾果斯中等職業學校。根據《察布查爾縣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人事調配工作規定(試行)第四條:“人事調配要以工作需要為主,適當照顧實際困難”規定,察縣職業技術學校同意調出,伊犁州霍爾果斯中等職業學校同意其調入,夏·其米格符合調動規定,同時符合第四款:“工作最低服務年限5年以上”規定,夏·其米格同志已滿最低服務年限5年,符合調出條件。
5、劉彬,男,漢族,2002年11月參加工作,學歷本科,專業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副科級,自治縣縣委辦副主任科員,行政編制。2010年7月結婚,妻子張媛在農行伊犁兵團支行任運營主管,申請調至伊犁州檢察院。根據《察布查爾縣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人事調配工作規定(試行)第四條:“人事調配要以工作需要為主,適當照顧實際困難”規定,察縣縣委辦同意調出,伊犁州檢察院同意調入,劉彬符合調動規定,同時符合第四款:“工作最低服務年限5年以上”規定,劉彬同志已滿最低服務年限5年,符合調出條件。
6、盧狄,女,漢族,2009年12月參加工作,學歷本科,專業美術,自治縣法院紀檢專干,行政編制,未婚,申請調至伊犁州檢察院。根據《察布查爾縣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人事調配工作規定(試行)第四條:“人事調配要以工作需要為主,適當照顧實際困難”規定,察縣法院同意調出,伊犁州檢察院同意調入,盧狄符合調動規定,同時符合第四款:“工作最低服務年限5年以上”規定,盧狄同志已滿最低服務年限5年,符合調出條件。
二、公示時間:2015年5月22日—6月1日
三、監督電話:自治縣紀委監察局0999-3622650
自治縣人社局0999-3626532轉812
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人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5年5月22日
擬調出人員基本情況詳情請見:http://www.xjcxrlzy.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50&id=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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