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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甘肅省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辦法
來源:岷縣教育網 閱讀:2614 次 日期:2015-06-12 13: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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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測試站(點)

第一條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點)是實施普通話水平測試的唯一合法機構。

第二條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點)的設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點)規章制度,制定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規劃、年度計劃;

(二)有 4名以上測試員,至少有一名測試員負責業務指導;

(三)有固定地點和必備的工作條件;

(四)有專職或兼職負責人及工作人員;

(五)有正常的工作經費;

(六)符合計算機輔助普通話水平測試的各項要求。

第三條 各市(州)、高等學校、省屬中等職業學校都應建立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

市(州)根據需要可以在市(州)屬學校、縣(市、區)建立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 點。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 點屬市(州)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 分支機構,可命名為“ **市(州)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 ** 縣(市、區)培訓測試點”。

第四條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由省語委辦批準設立,接受同級語委和上級語委的業務指導。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點 由市(州)語委批準設立,報省語委辦備案。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點 由市(州)語委和縣(市、區)語委按照各自職責進行 管理。

第五條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在省語委和同級語委及其辦事機構的領導下開展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工作;負責測試員的聘任管理和工作考核;負責其他與之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的業務范圍是:市(州)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負責實施本轄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教師、學生及其他社會人員的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工作;高等學校和省屬中等職業學校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僅負責本校學生的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工作。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不得超范圍進行普通話水平測試;對于超范圍測試的考生成績,省語委辦不予驗印,并對測試站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

省直機關公務員的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工作由省級語言文字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凡經計算機輔助普通話水平測試達到一級乙等者,可在每年五月上旬自愿報名、參加同年七月省語委辦統一組織的普通話一級甲等水平測試。

在高等學校注冊的港澳臺學生和外國留學生可隨所在學校學生接受測試。測試機構對其他港澳臺人士和外籍人士開展測試工作,須經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授權。

第七條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點)要嚴格執行《甘肅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普通話水平測試人員的達標等級。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達到三級甲等以上,其中民族自治地區的少數民族工作人員達到三級乙等以上;

(二)教師達到二級乙等以上,其中漢語文教師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普通話語音教師達到一級乙等以上;民族自治地區用民族語言授課的教師達到三級乙等以上 ;

(三)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達到三級甲等以上,其中師范類專業學生達到二級乙等以上,與漢語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學生達到二級甲等以上;

(四)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影視話劇演員達到一級乙等以上,其中省廣播電臺和電視臺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達到一級甲等 ;

(五)公共服務行業中的廣播員、解說員、講解員、話務員、導游等特定崗位人員達到二級甲等以上。

第八條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點)必須嚴格執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核定的收費標準,規范財務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九條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點)應嚴格內部管理,嚴肅工作紀律,認真執行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的相關規定。

對于測試工作組織不力、管理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點),省語委辦將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將予以停測,累計三次違規違紀者,撤銷該測試站(點),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恢復測試站(點)。

一年內未組織測試的站(點)須向省語委辦書面說明情況;連續兩年未組織測試且無正當理由的站(點),省語委辦將通報批評,未及時整改的撤銷該測試站(點),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恢復測試站(點)。

第十條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點)的負責人、系統管理員和考務人員應由熱愛語言文字工作、熟悉業務、作風正派、身體健康的在職職工擔任。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點)的負責人、系統管理員和考務人員的工作崗位如有變動,應及時書面上報省語委辦,并按要求進行工作交接。

對于在 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機構和個人,省語委辦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測試

第十一條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點)的普通話測試工作應嚴格執行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的各項規定、各項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確保培訓測試的工作質量。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點)要嚴格審核申請測試人員的報名條件,申請人再次申請測試同前次測試的間隔應不少于 3個月。

第十二條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點)應根據省語委辦的統一安排和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測試工作計劃,所有測試任務原則上應提前一周申請審批。

若因特殊情況需變更測試時間應于測試當天或事后向省語委辦報告。

第十三條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點)應保證候測室,備測室、測試室的規范設置,保證測試設備專人管理,狀態良好。每場測試前應檢查設備;測試用計算機不得外借、不得私用。

第十四條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點)應嚴格考務管理,工作人員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保證測試各個環節的高效、有序、規范運行。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點)必須重視測試前的培訓和測試中的監管,保證每一位考生熟悉考試流程,杜絕部分考生第四題的讀稿現象,最大程度減少異常數據的發生。

對于在測試工作中出現離崗、失誤等問題的工作人員,由所在測試站(點)進行批評教育;對于在測試工作中出現泄密、舞弊等問題的工作人員,由市(州)語委辦視 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并上報省語委辦。

第十五條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點)應指定專人保管紙質試卷,不得翻印和外泄。系統管理員負責計算機內電子試卷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條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點)在測試期間要密切關注監控系統,及時了解考場內外情況,如遇緊急情況,應及時啟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確保考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條 每場測試結束,測試站負責人、工作人員應現場填寫考場記錄,存檔備查。

考生紙質檔案保存期不少于五年,電子檔案永久保存、定期備份。

第三章 測試員

第十八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員分為省級測試員和國家級測試員。測試員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省級測試員由市州語委辦或各高校測試機構選拔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擔任普通話、語文或相近學科教學工作,或從事語言文字相關工作 3年以上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由市州語委辦或各高校測試機構推薦參加省語委辦的培訓,考核合格后獲得資格。

國家級測試員由市州語委辦或各高校測試機構從現任省級測試員中擇優選拔,經所在單位同意,由省語委辦推薦參加國家語委普通話測試培訓中心的培訓,考核合格后獲得資格。

第二十條 測試員應熱愛語言文字工作,熟悉國家推廣普通話的工作政策和語言學理論,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測試員應熟練掌握《漢語拼音方案》和常用的國際音標,熟悉本地方言與普通話的一般對應規律,有較強的聽辨音能力,普通話水平達到一級。

第二十一條 測試員要服從各級語委和所在測試機構的領導,積極推廣普通話,承擔普通話的培訓和測試任務及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測試員必須認真學習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普通話水平測試的規定,嚴格執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和《普通話水平測試( PSC)大綱》,保證測試質量。

第二十三條 測試員應積極參加各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及研討活動。測試員應積極撰寫有關的學術論文,不斷提高語言文字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條 任何測試員均須在測試機構的組織下實施測試工作,非經省語委審批的測試行為和測試結果一律無效。測試員不得以個人名義組織測試。

第二十五條 新取得省級測試員資格的人員必須接受所在測試機構安排的實習。實習人員跟測評分不少于 100人次。各測試機構負責將相關資料報送省語委辦,經審定合格后,方可入本省測試員數據庫。

第二十六條 測試員在測試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統一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分。經省語委辦組織復審專家例行抽檢,對于明顯偏離評分標準者,須暫停其測試工作,接受培訓并再次實習,合格后方可繼續工作。對于連續三次出現此類情況者,省級測試員由省語委辦取消其測試員資格;國家級測試員由省語委辦停止其測試工作,上報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取消其測試員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反職業道德,發生替考、打人情分等嚴重違紀現象的測試員,一經查實,由省語委辦在全省測試系統內通報批評。對于連續三次出現此類情況者,除通知其所在單位嚴肅處理外, 省級測試員由省語委辦取消其測試員資格;國家級測試員由省語委辦停止其測試工作,上報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取消其測試員資格。

第四章 視導員 復審員

第二十八條 省語委辦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測試 視導員并頒發有一定期限的聘書。聘用期一般為五年。

第二十九條 測試 視導員一般應具有語言學或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熟悉普通語言學理論,有相關的學術研究成果,有豐富的普通話教學經驗和測試經驗。

測試 視導員原則上在優秀的國家級普通話水平測試員中產生。

第三十條 測試 視導員在 省語委辦的領導下,檢查、監督測試質量,參與、指導測試管理和測試業務工作。

第三十一條 省語委辦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測試 復審員并頒發有一定期限的聘書。聘用期一般為五年。

第三十二條 測試 復審員一般應具有語言學或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熟悉普通話理論,熟悉普通話與當地方言的對應關系,有較強的語音聽辨能力,有不少于五年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經歷。

測試 復審員原則上在優秀的國家級普通話水平測試員中產生。

第三十三條 測試 復審員在 省語委辦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測試復審員要不斷鉆研復審業務,保質、保量、如期完成復審任務。對于在復審過程中發現的重大或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要及時向 省語委辦反映,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 測試 復審員要遵守工作紀律,對于復審過程中涉及的測試機構、測試員違規違紀或業務水平等問題,不得隨意擴散或擅自處理。

對于違規違紀的測試復審員,一經查實,由省語委辦在全省測試系統內通報批評,同時解除聘用。

第五章 等級證書

第三十五條 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以下簡稱等級證書)是持證人測試成績的有效憑證,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監制,全國通用。

第三十六條 省語委辦負責等級證書的征訂和驗印,對全省等級證書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點)負責考生 等級證書的 申領與發放工作。等級證書的 申領與核發, 原則上在 40個工作日(不含一級甲等)內完成,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實現驗印者,省語委辦將不再受理。等級證書的發放應做好記錄。

經測試普通話水平達到三級及以上等級者,有權取得等級證書。

經測試普通話水平達到一級甲等者,成績由省語委辦報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復審,復審通過后,其等級證書加蓋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印章。

第三十八條 等級證書由國家普通話測試機構免費提供,任何測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應試人收取與證書有關的費用。

第三十九條 等級證書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涂改、轉讓,違反規定者,發證部門有權收回其證書并予注銷。

等級證書在三年內遺失者,可向原發證單位申請補發。補發等級證書需按要求辦理補發手續,不收工本費。超過三年者,不再補發。

第四十條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點) 應按實際需要申領等級證書。申領等級證書應填寫《甘肅省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申領單》,加蓋公章后傳真至省語委辦,省語委辦原則上在 10個工作日內發出證書。

第四十一條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點)要切實加強對等級證書的管理。作廢的證書應于本次驗印時如數上交省語委辦。

第四十二條 省語委辦對于在普通話等級證書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出現重大失誤的培訓測試機構,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凡因不按實際需求申領造成等級證書大量積壓浪費者,在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的同時,要追究培訓測試機構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二)凡因保存不當造成等級證書大量流失或損壞者,在追究培訓測試機構管理責任的同時,省語委辦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者,視情況另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非法印制、偽造和倒賣等級證書的機構和個人,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質量監控

第四十四條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站(點) 要認真建立并嚴格實行自檢自查制度,切實維護普通話水平測試的權威性。

第四十五條 省語委建立并落實普通話水平測試巡視制度。

省語委辦要組織巡視組赴各地進行巡視或委托市(州)語委辦對轄區內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測試工作進行巡視。

各市(州)語委辦要組織巡視組對轄區內的測試站(點)進行巡視;高等學校、非市 (州)屬中等職業學校要組織巡視組對本校的測試工作進行巡視。

第四十六條 省語委建立并落實普通話水平測試成績復審制度。

(一)測試時成績達到一級甲等者,按照國家語委要求,由省語委辦報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復審。

(二)測試時成績達到一級乙等者,按照國家語委要求,認定前由省語委辦組織專家復審。

(三)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規定的省級復審項目和省語委辦認為需要進行的復審項目,由省語委辦組織專家復審。

(四)其它需要復審的情況(如考生對本人測試結果有異議而提出的申訴、實名舉報涉及到的考生成績)等,成績認定前由省語委辦組織專家復審。

第四十七條 省語委建立并落實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實名舉報制度。

省語委對于實名舉報所涉及到的違法、違紀問題將組織力量進行調查,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十八條 省語委建立并落實 語言文字培訓測試機構年審制度。

每年年終,省語委辦要組織檢查組對各測試機構的制度建設、隊伍建設、業務工作、費用收支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檢查結果在全系統予以通報。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語委辦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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