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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化積分項目和標準
1、農村任教年限積分:連續在農村任教每一年得1.5分,最多不超過25分。(由所在學校出示任教經歷證明)
2、工作績效積分:
(1)近五年年度考核得分:每一次“優”得3分,“合格”得1分。五年累計最多不超過12分。(以年度考核證書為據,由所在學校出示證明)
(2)近五年評先得分:獲省部級以上黨委、政府(含省教育廳、人事廳聯合表彰)綜合性表彰者得5分,地廳級黨委、政府(含市教育局、人事局聯合表彰)綜合性表彰者得4分,縣處級黨委、政府綜合性表彰者得3分,教育工委和教育局綜合性表彰者得2分。五年累計最多不超過15分。(以榮譽證書原件為依據;縣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或與其它部門聯合表彰的教育教學方面的單項獎按同級綜合性表彰的一半計分。同年度、同項多級表彰,不重復計分,只取最高分)
(3)榮譽稱號得分:經國家、省、市、縣四級培訓獲證書的骨干教師,國家、省、市、縣級分別得5、4、3、2分;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分別得4、3、2分;省、市、縣級拔尖人才分別得4、3、2分;參加業務比賽獲省、市、縣榮譽稱號(一等獎或第一名)的分別得4、3、2分,二、三等獎(或第二、三名)按獎(或名)次每降一獎(或名)次遞減0.5分。一人同時兼有多項榮譽稱號者,可累計得分,最多不超過10分。
(4)個人教育教學科研成果(含論文發表)得分:聯系所從事的教育教學工作,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同一內容的文章、論著在不同刊物發表,只可就高計分。在國家級 CN級本學科學術雜志上發表每篇5分;在省CN級權威性學術雜志發表,每篇4分;在CN級教育刊物發表得3分。近五年累計最多不超過10分。
(5)輔導學生參加教育主管部門舉辦或聯辦的學科競賽獲獎得分:每次國家一等獎4分,省級一等獎3分、市級一等獎2分、縣級一等獎1.5分。二、三等獎按獎次每降一獎次遞減0.5分。同年、同級、同類比賽取最高一人次計分。五年累計最多不超過10分,以指導獲獎證書為準。
3、學歷層次積分:小學教師中專學歷得2分,大專學歷得5分,本科學歷得8分;中學教師大專學歷得2分,本科學歷得6分,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得10分。
4、家庭困難狀況積分(由所在學校出具證明):
(1)家住縣城,其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治療照顧的得8分。
(2)家住縣城,父母年邁(60周歲以上),身邊無其他子女直系親屬照顧的,得8分。有其他子女直系親屬照顧的,得4分。
二、公開考試的辦法
以量化積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據實際需求按1:3的比例確定進入面試對象,不足1:3的全部進入面試。
公開考試(面試)由縣城學校自行組織,主要考查課堂教學能力,考試成績滿分100分。考試的具體事項,包含學科考評組、考試范圍和形式、考試程序及要求、考試時間和地點、考試評分標準等由有關學校提出,報教育局同意后實施。
三、確定調動對象
根據學科需求和專業對口的原則,以“量化積分”和“公開考試”各占70%和30%的比例合成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擬調動人員名單,總成績并列者,按面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擬調入縣城學校人員名單在縣教育局政務公開欄公示5天。公示結果無異議的,經教育局研究同意后,辦理調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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