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蒗縣2015年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為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我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考試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認定的,給予本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二)在試卷、答題卡(紙)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三)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監考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四)在答題卡(紙)和準考證上做特殊標記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紙),或將試卷、答題卡(紙)、草稿帶出考場的;
(六) 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將手機、資料、電子設備等規定以外的物品帶至座位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5年內不得報考我縣事業單位的處理:
(一)違反規定夾帶、翻閱參考資料的;
(二)持假證參加考試的;
(三)抄襲、協助抄襲的;
(四)互相交換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等的。
(五)有偽造、涂改證件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行為的。
(六)讓他人冒名頂替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七)使用手機等工具接聽、接收或發送考試信息的;
(八)與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九)參與購買作弊器的;
(十)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三、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威脅、辱罵、誣陷他人,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交公安部門處理。
四、對本規定所列違紀違規行為并給予相應處理的,由我縣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
寧蒗縣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