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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城區學校公開遴選教師工作,公平、公正地反映教職工的工作業績,現在《泰寧縣教育局關于教師調配工作考核評分細則(試行)》(2013年6月24日修訂)的基礎上,經局務會研究,重新修訂教師調配工作考核評分細則,請遵照執行。
一、考核評分辦法
(一)年度考核分
考評教職工近三年中的年度考核(教師發展性評價)分數。
年度考核合格每年得5分,年度考核優秀每年得6分.
(二)表彰獎勵分
考評教職工近三年綜合表彰情況(受表彰者除提供表彰原件外,原則上還應提供表彰文件)。
(1)綜合獎:
縣級及以上綜合性表彰得2分/次,單項綜合性表彰按一半計分。
(三)教育教學經驗總結分
一類:論文
每多一篇(每年限取最高規格一篇)的分值:CN2分;省匯1.5分;市匯1分;縣匯0.5分(認定辦法詳見泰教〔2008〕92號文件之附件三,但省普通教育研究室匯編的論文應由縣教師進修學校逐級向上推薦匯編的可認定為省級匯編,省普通教育研究室組織的各級各類年會、研討會、觀摩會等等所匯編的論文視同縣級匯編;市教科所組織的類似活動視同校級匯編)。
二類:參加課題研究
主持人每多一次分別得:國家級4分;省級3分;市級2分;縣級1分。核心成員取一半計分(限2人);其他成員(參與者)取其平均數計分。每年限取最高一次。
(四)學歷分
考評教職工獲得的學歷分數。具體為:
取得中專學歷的得1分;
取得本專業大專學歷的得3分,進入本專業大專函授學習以及自考、電大、網大過半課程的或取得非本專業大專學歷的得2分(報考特殊崗位的不要求本專業,下同);
取得本專業本科學歷的得5分,進入本專業本科函授學習以及自考、電大、網大過半課程的或取得非本專業本科學歷的給4分;
取得本專業研究生學歷的得7分,進入本專業研究生函授學習以及自考、電大、網大過半課程的或取得非本專業研究生學歷的得6分。
(五)職務分
考評教職工擔任校(園)職務的分數。
近三年在學校任職的計分如下:
擔任學校副校級領導、中層正、副職領導(任職職務均以教育工委、教育局任命或批復為準;學校工會主席、團委書記、少先隊總輔導員按縣教育局文件規定執行)每年分別加3分、2分、1.5分;任村完小校長,每年加1.5分。
擔任班主任、4個及以上的班級組成的年段段長,每年加1分;
擔任3人及以上教師組成的教研組組長、寄宿生人數達50人及以上的專職生管教師、組織興趣小組正常開展活動(需提供“五定”材料并經學校公示、證明)的教師、從事電教及實驗課的教師、3個班級組成的年段段長、初小負責人,每年加0.5分;兼職生管教師每年加0.25分。
鄉鎮中心幼兒園園長職務分:
(1)100人以上農村幼兒園園長視同完小負責人;
(2)100人以下農村幼兒園園長視4個班以上年段長。
注:1.同時擔任多級別或多項職務的,職務分以其最高一級的一項職務計分。
2.興趣小組開展活動“五定”:定人員、定時間(體、音、美、科技等學科每周活動不少于2課時,其他學科每周活動不少于1課時)、定地點、定內容、定工作計劃。
(六)教育教學工作成績分
教育教學工作成績由所任教學校評定,考核近三年。教育教學工作成績包括教學工作量、常規工作執行情況、授課情況、學科教學成績、公開教學情況、指導培養學生獲獎情況等(即學校對教師年度考核評價情況),以各校每年年度考核該項目評定的分數為準,劃分四個等次如下:
第一等次:該項目得分居前13%的人員。
第二等次:該項目得分居前30%的人員。
第三等次:該項目得分居前50%的人員。
第四等次:該項目得分居前60%的人員。
對應上述四個等次的教師,每年等次對應得分分別為10、6、4、2分。該項目得分居60%以后的人員得0分。
報考特殊崗位(指非本專業崗位要求的或未列入抽查檢測的學科崗位的)取該項目平均分,即5.5分/年。
(七)名師獎勵分
特級教師得5分;省級學科帶頭人4分;市級學科帶頭人、省骨干教師3分;縣級學科帶頭人、市骨干教師2分;縣骨干教師1分。以最高級別為準。
(八)承擔教學工作量分
近三年教學工作量達到滿工作量規定的課時要求的,每年得5分(中小學教師有關工作量規定的課時要求詳見泰教[2008]92號文);未達到規定課時要求的,每年每少40課時(節)的扣0.4分;超課時的,每年每多40課時(節)的加0.4分,每年加分最高不超過2分。
農村中心幼兒園教師每周教學滿5個工作日的,視為滿工作量,每年得5分;未滿工作量的,每年每少7個工作日扣0.4分;超工作量的,每年每多7個工作日的加0.4分,每年加分最高不超過2分。
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兼任其他工作的,其折合成課時工作量,應參照各校已上報給教育局中初教股《中小學、幼兒園教師任課安排表》的工作量,并經局務會研究確認。
二、要求及說明
1.以上獎項中所界定的“近三年”均指從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
2.在近三年的一個學年中因全縣原因而無法提供數據的;因教職工法定準假(如請產假等)而無法提供當學年數據的,則將其相關數據往前順推一年。
3.被考核的教師需提供相關證書(件)原件及復印件或說明評分理由。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提供相關證書(件)的,視為缺項,不予評分,逾期提供的相關證書(件)不予認定。
4.被考核教師的所在學校要實事求是把好審核關。學校必須把被考核對象的考核情況,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對于弄虛作假者,取消其本次考核資格,并將其行為記入教職工師德考核檔案,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同時追究其所在學校相關領導的責任。
5.本局成立公開遴選教師工作考核考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被考核對象的考核情況進行復核、審定,并對在考核考評中弄虛作假者進行調查處理。
6.上述條款由本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局考核考評工作領導小組或局務會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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