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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院、各位考生:
為大力弘揚誠實守信的社會道德風尚,提升國家教育考試安全管理保障水平,確保2016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安全、順利實施,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在2016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前,對本校在校學生、報考本單位研究生的全體考生組織一次誠信考試專項教育活動,以積極防范、制止本校學生及報考考生卷入國家教育考試作弊事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教育對象及時間安排
誠信考試專項教育的對象包括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報考本單位研究生的全體考生;時間:2015年12月25日前。
二、組織形式
對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的專項教育由各學院牽頭落實,教育形式自行確定。對報考本單位研究生的全體考生專項教育由研究生院負責,采取網絡告知的方式實施。
三、教育內容
對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的專項教育圍繞:《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二)組織團伙作弊的;(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的規定,結合近年內發生的高校學生參與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試作弊的相關案例。案例由各校收集整理,參考案例見附件5。
對報考本單位研究生全體考生的專項教育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摘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摘錄)》、《考場規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相關規定,提醒考生以誠實守信的態度參加本次考試。參考內容見附件2、3、4、5。
四、工作要求
誠信教育是提升考試安全意識、構筑考試安全防線的重要抓手,各學院要加強領導,按本通知要求認真部署落實,報考本校考生要認真閱讀,誠實守信參加考試。
杭州電子科技大學
2015年12月9日
附件:
杭州電子科技大學2016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杭州電子科技大學2016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杭州電子科技大學2016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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