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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
2012年11月,貴州畢節5名男童寒夜取暖被悶死在垃圾箱;2013年6月,南京吸毒母親將兩個女兒反鎖在家致雙雙餓死……像這種因兒童缺乏得當監護而導致的惡性事件屢有發生。意外風險的背后,也警示社會對未成年人監護權的反思。
然而,就在2015年2月4日,在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父母作為孩子監護人資格的案件。法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支持申請人銅山區民政局的申請,撤銷被申請人邵某、王某對女兒的監護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小玲的監護人。
【標準表述】
對中國這樣一個古老的親權國家而言,家庭才是社會的基本細胞,維系家庭穩定幾乎等于維系了社會的穩定。我國法治是建立在個人本位基礎之上的,哪怕是在同一家庭,成員之間也各自擁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義務。
保護孩子,就是保護國家的未來。“撤銷監護權”使得孩子可解脫繼續遭受侵害的危險,捍衛威嚴公正的監護制度,才是為兒童權益保護鍛造出真正值得信賴的銅墻鐵壁。
國家是兒童的最高監護人。在虐童、家暴問題上,司法只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其作用發揮也有賴于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以及社會的全力配合。
【具體措施】
1.真正解決“撤銷監護權”后的后顧之憂。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由其所屬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制度需要地方部門拿出真金白銀,讓“撤銷監護權”的孩子盡可能及早“回歸家庭”。
2.追究被“撤銷監護權”父母的法律責任,以此警示監護權對應的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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