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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鏈接】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第一次在黨的決議中對一項具體政府職能作出規定,結合《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在起草考慮時所指出的“抓住重點,圍繞解決好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回應人民群眾呼聲和期待”,足以說明城管執法體制問題已嚴重到非解決不可的程度,也說明了城管執法改革問題的復雜性和艱巨性。
【標準表述】
經濟社會發展催生各種利益并迅速發酵,產生兩個落差:一是政府設置過多“高檔、大氣、國際化”標準與現實管理水平之間的落差;二是公民社會個人利益不斷增長與政府提供資源之間的落差。“兩個落差”導致違法事件持續增多,城管執法難度不斷加大。
城管執法與專業部門法律邊界不清,權力交叉,造成“有利的事搶著管,沒利的事沒人管”的局面。上下級執法職能重疊,同一件事誰都可以管,誰都可以不管,造成執法不作為或濫作為,形成執法灰色地帶。
【具體措施】
一、從城市管理理念上加以改革,堅定樹立“為人民管城市”而不是“為城市管人民”的理念。
二、對城市管理標準重新定位,在與人民群眾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建立符合城市特點和發展階段的全新的管理標準。
三、規范城管執法的運行與監督,包括執法手段和方式、執法程序、保障機制、監督考核、侵權救濟與法律責任等。通過立法的方式,解決“可否借法”“誰來借法”“如何借法”和“規范執法”問題。
四、充分發揮專業部門在法律供給、法律適用和執法監督方面優勢,為城管執法提供制度支持;將城管執法重心下移,建立以區縣執法為主的全能執法隊伍。
五、不斷開展針對性強、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教育,讓人民群眾理解法律目的,增強守法自覺性。培養群眾組織和社會管理組織中的法律宣傳骨干,讓人民群眾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更加注重與媒體的溝通,主動接受媒體監督,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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