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父母作為孩子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支持申請人銅山區民政局的申請,撤銷被申請人邵某、王某對女兒小玲(化名)的監護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小玲的監護人。中國自古有“虎毒不食子”的人倫古訓,但對于監護失責、甚至侵害,鮮有懲戒的先例。意外風險的背后,也警示社會對未成年人監護權的反思。
司法遠離監護權,根源還在“身份本位”的根深蒂固。對中國這樣一個古老的親權國家而言,家庭才是社會的基本細胞,維系家庭穩定幾乎等于維系了社會的穩定。所謂“清官不理家務事”,其背后的說辭無非是“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具有特定的親屬關系”,強行介入將可能動搖社會內在結構的根基。但現代法治卻是建立在個人本位基礎之上的,哪怕是在同一家庭,成員之間也各自擁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義務。這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時代,個體的合法權益哪怕是遭到家庭成員的傷害,司法也有義務提供救濟。
對于失責或失能父母,繼續放任其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對孩子而言,無異于“羊入虎口”。因此,“撤銷監護權”,在理論上是必要而現實的懲戒手段。保護孩子,就是保護國家的未來。“撤銷監護權”使得孩子免于繼續遭受侵害的危險,而捍衛威嚴公正的監護制度,才是為兒童權益保護鍛造出真正值得信賴的銅墻鐵壁。
兒童的最高監護人并不是父母,而是國家。在虐童、家暴問題上,司法只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其作用發揮也有賴于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以及社會的全力配合。
“撤銷監護權”只是難度不小的第一步,接下來,應該還有緊跟其后的“兩步走”:一是真正解決“撤銷”后的后顧之憂。盡管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由其所屬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但這種兜底制度需要地方部門拿出真金白銀,讓“撤銷監護權”的孩子盡可能及早“回歸家庭”。二是追究被“撤銷監護權”父母的法律責任,以此警示監護權對應的義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