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環保部通報新修訂的《環保法》4個配套辦法,提出環保主管部門實施按日計罰處罰辦法,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等。對違法排污“零容忍”,嚴懲不法企業的“組合拳”相繼打出,將有助于各級環保部門將新法賦予的監管權力和手段落到實處。
在新《環保法》正式實施、國內環保力度趨嚴的形勢下,污染高發區的化工行業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環保壓力。我國環境承載能力有限,而粗放式的經濟發展模式,“重發展、輕保護”的政績思維,更使得一些地方環境問題日益突出。
十八大將生態文明建設提到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等同等重要的位置,這是黨和國家對于環境生態問題的重視。一直以來環境問題不止關乎生產,更關系到每一個人的日常生活。過去,環保部門對違法企業多采取“限期整改”,雖然給出了一定的期限,但制約的效力有限,很多企業并沒有把“整改期”當成“反省期”,而是當作打折扣、搞變通的“緩沖期”,與環保部門捉迷藏,甚至最后不了了之。所以要從根本上遏制這樣的行為,環保部門還真得要有“幾把刷子”?!鞍慈沼嬃P”是一個與時俱進的懲罰措施,有助于加大企業的違法成本,產生震懾效應。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懲戒手段還需進一步豐富,對破壞環境的企業就該高壓嚴懲。
環境保護的問題需要法律法規的支撐。法律法規是剛性約束,什么樣的行為違法,應受什么樣的處罰,需要條分縷析,刻度精確。法律法規既要有指導性,又不能止步于原則性的條款,而應當劃出條條“紅線”,提出可操作的具體措施。
理順體制機制,強化上級環保部門對下級環保部門在環境問題查處上的領導,阻斷地方利益對環保工作的滲透,清除環境保護的外部干擾。同時,要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問題追責機制,對于發生重大環境問題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不作為的環保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堅決查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