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2014年2月,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重點鎖定虛假廣告治理問題,將對發布虛假廣告、含有法律禁止情形的廣告、依法應經發布前審查而未經審查的廣告等重點違法行為,提高罰款幅度。這是《廣告法》自1995年實施以來的首次大修。
2014年11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出《關于廣播電視節目和廣告中規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通知》。要求各類廣播電視節目和廣告應嚴格按照規范寫法和標準含義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字、詞、短語、成語等。
【標準表述】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人們已不知不覺地置身于廣告的海洋之中。不論你喜歡與否,廣告都以獨特的方式,成為影響人們經濟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重要因素。然而,在經濟飛速發展和全面進步的背景下,廣告也呈現出日益復雜多樣的面孔。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為了獲取最大利潤,在商業廣告中不時出現一些非道德甚至違法的現象,不但使消費者上當受騙,而且還污染了社會風氣,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產生了不良的影響。廣告欺詐、不正當競爭等現象的出現,使廣告業存在的負面問題成了社會關注的熱點。
【具體措施】
一、建立規范的虛假廣告公眾舉報制度。
二、賦予廣告受眾對虛假廣告的起訴權。
三、強化執法,健全機構,充實人員,增加經費。
四、確定廣告協會的法律地位;制定行業規則,形成審查監督機制;加強廣告市場從業人員素質建設。
五、對電視、廣播、報刊和戶外等媒介發布的廣告應全部實施發布前審查。對于審核不嚴格,造成消費損害的,廣告審查部門承擔審核責任;對于雙方串通弄虛作假的,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