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2013年11月召開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提出:“堅定不移實施主體功能區制度,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區定位推動發展,建立國家公園體制。”
2014年2月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確定2014年經濟和生態方面要推進的改革舉措大體上有60項,其中,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有12項具體工作,國家公園體制建設正是其中之一。
【標準表述】
目前,我國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與管理主要采取建立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模式,并成立自然資源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局對其進行管理的模式。這種模式雖然有明確的管理部門,但實行的是“按行政區劃分,專業部門指導”和“綜合協調,多部門管理”的管理體系。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家公園的數量翻了百倍有余,國家公園面積與國土面積的比例己經超過了世界平均水平,規模數量擴大,而質量內涵沒有明顯提升,地方政府建立國家公園的積極性很高,但完成水平較低,管理也還停留在行政管理階段。資源保護、科學研究、環境教育等業務工作的管理體系尚處于初級階段,非科學管理的特征顯著。
【具體措施】
第一,保證國家公園的公益性。
對于國家公園的公益類經營項目(如門票等)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公園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規范經營(不能整體轉讓),從而保證國家公園的公益性。其他商業性服務(國家公園內的餐飲、住宿、購物、交通等服務性業務)面向社會公開招標,個人、企業和民間組織通過競爭取得特許經營權,接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完善國家公園資金機制的建設。
為保障對國家公園的資金投入,建議有關部門建立相關機制建立保障對國家公園的資金投入的機制。首先,建立國家公園專項基金,爭取將國家公園管理經費列入中央年度財政預算,形成經費每年適度增長機制,并監督預算的實施;
第四,為保障國家公園管理目標的實現,還必須建立多層次的監督機制。
首先,由主管部門牽頭,聯合相關遺產管理部門設立國家公園資源保護與管理評估制度,制定國家公園長效監督機制;其次,建立垂直領導的基層巡護員監管體系,實現遙感監測信息系統與人工實地監測相結合模式;最后,積極發揮公眾和NGO的監督作用,把其作為國家公園監管體系的重要構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