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階段,2012年底我國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94億,2020年將達到2.43億,2025年將突破3億。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不斷滿足老年人持續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一項緊迫任務,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權益,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有利于拉動消費、擴大就業,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推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2013年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引發輿論廣泛關注,按計劃“以房養老”政策會于2014年上半年試行推廣。以房養老,也被稱為“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將自己的產權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數額養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務的一種養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后,銀行或保險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權,這種養老方式被視為完善養老保障機制的一項重要補充。
積極性提出開展“以房養老”的試點,是積極慎重穩妥的,目的是探索符合國情、滿足老年人不同需要、供老年人自主選擇的養老保險產品,是在居家養老、社區養老、機構養老、醫養結合這四種主要養老模式的基礎上,擴大養老服務供給方式,進而構建多樣化、多層次、以需求為導向的養老服務模式。
在政府兜底的基礎上,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養老服務,“以房養老”是市場化運作的一種高端化服務,是自愿的、自主選擇的行為。如果試點成功,既有利于解決老年人的養老資金問題,盤活已有房屋資源,擴大保險公司業務,也有利于應對人口老齡化,不斷滿足老年人持續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同時對擴大內需、增加就業、促進服務業發展也具有重大意義。
雖然,開展“以房養老”在國外一些國家已有成熟的做法,并且在解決養老問題上卓有成效。但是,在我國進行推行仍然有許多障礙:第一,在法律層面上,“以房養老”沒有法律依據;第二,“養兒防老”的觀念根深蒂固,將自己居住多年的房產抵押給養老院,不給子女,許多老人和年輕人還難以接受;第三,“以房養老”金融產品推出的最大阻力來自于金融機構,擔心房價下行,風險大;第四,我國的養老機構不完善,增加了該政策推行的阻力;第五,我國推行的住宅用地70年年限也是保險公司和銀行等機構普遍擔憂的問題,增加了金融機構的資金風險。
因此,要使“以房養老”這種新型的養老模式發揮積極的作用,首先,要完善相關法律和制度。需要民政局、房管局、人社局、金融和保險機構等多個部門協調,一起制定具體的政策和細則,同時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比如增加保護老年人對自有或者承租房屋支配權的內容等;其次,完善養老機構。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嚴格服務標準,對養老機構的資質進行嚴格的政府把關,引入社會輿論的監督;再次,加強政策的宣傳。對“以房養老”政策進行廣而告之的宣傳,積極引導老人養老觀念的轉變;最后,規范房地產市場,完善我國住宅用地70年產權的規定。積極消除房地產泡沫,對70年產權到期之后的房屋產權認定辦法進行細化,降低金融機構的風險,提高金融機構辦理“以房養老”金融產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