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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1日,《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經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根據該條例,食品攤販向所在鄉鎮或街道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即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辦理登記卡不收取任何費用;針對食品攤販,條例要求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則,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確定經營時段。專家表示,長期以來一直處于“走鬼”、“地下經濟”地帶的食品加工銷售小作坊、小攤販,有了法律保駕護航。
深度解析
[意義]
整個“條例”中,最核心的部分有二:其一,承認小攤販的經營權,賦予其合法的市場身份、市場空間;其二,通過推行登記管理制,強化對小攤販日?;⑦B貫化的監管??梢哉f,這是一種有前提的準入,更是一種有保障的放開——其所旨在實現的,乃是草根生存就業,與食品安全、市容維護之間的平衡。
流動攤販合法化滿足和保障了小攤販擺攤養家糊口的生存權,便利了市民生活,理順了城管、小攤販和市民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彰顯了城市的人性化管理智慧,變堵為疏。
[警示]
流動小攤販合法化,并不意味著對他們就可以放任不管,相反這更加考驗城市管理水平和管理智慧。否則,流動攤販合法化就會淪為給城市添堵、添亂。流動小攤販自治能力相對較弱,相互之間存在競爭,有時還會發生沖突,放任不管的話,可能繼續亂扔垃圾等,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甚至出現銷售不衛生、不安全的食品以及假冒偽劣商品的現象。換言之,即便流動小攤販合法化,并不意味著監管可以懈怠。
所以,實行流動攤販合法化政策,不表示城管就“失業”了,就可以弱化對流動攤販的管理,相反要強化管理、優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務于流動攤販、市民和整座城市。
[參考對策]
對此,教育專家建議:
第一,對于違反流動攤販合法化政策規定亂擺攤的流動攤販,執法不能手軟,必須依法懲治,保障市容環境和市民生活秩序不受到影響。同時,工商、質監等部門要不定期對流動攤販銷售的商品進行抽檢,依法管理。
第二,流動攤販合法化不能變成加重擺攤成本,要讓流動攤販合法化處于低成本、零成本狀態,城管等各個職能部門不能以任何名義向合法化經營的流動攤販收取不合法、不合理的費用,讓擺攤成為青年創業的主要道路之一。
第三,城管要引導、提高流動攤販的自治能力,建立流動攤販自己的行業協會組織,讓流動攤販能夠及時自主自覺地清掃垃圾和控制噪音,減少擺攤擾民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