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調對象資格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好,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吃苦耐勞,事業心、責任感強,具有奉獻精神,熱愛本職工作。
2.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身體健康。
3.年齡一般在30周歲以下(1986年2月18日以后出生)。
4.公務員(含參公編制)和事業編制(公益一類)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
5.組織協調能力較強,有較強的文字綜合和語言表達能力。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參加選調:
1.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2.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3.公務員(含參公編制)和事業編制(公益一類)試用期未滿的。
4.新錄用鄉鎮(街道)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在鄉鎮(街道)服務年限不足2年的(含試用期)。
5.其他不宜辦理轉任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