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14年1月10日第一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為進一步加強對教職工攻讀博士(碩士)學位的管理,提升我校人才隊伍建設水平,切實推進人才強校戰略,實現學校事業可持續發展,現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1.積極鼓勵,合理安排。
2.學院計劃,學校統籌。
3.方向預定,工學互益。
二、培養類別
定向、委培博士(碩士)研究生(雙證);在職博士(碩士)研究生(單證)。
三、報考條件及要求
1.符合國家有關報考博士(碩士)研究生的政治條件、業務條件及身體、年齡等基本條件。
2.報考專業原則上應與所從事專業一致或相近,對于學校緊缺專業,學校鼓勵教職工轉專業報考博士(碩士)研究生。
3.符合招生院校規定的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在我校工作滿五年且各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無碩士學位人員,可申請報考碩士研究生;符合招生院校規定的博士研究生報考條件,在我校連續工作滿三年(輔導員為四年)且各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無博士學位人員,可申請報考博士研究生。取得碩士或博士學位人員返校工作滿三年,可申請攻讀博士學位或從事博士后研究。
4.對1970年1月1日后出生且不具有碩士學位及副高職稱的中青年教師,相關學院應明確提出攻讀學位的時間要求。
四、報考程序及要求
1.各單位在當年9月底之前制訂并向人事處上報下一年度教職工攻讀博士(碩士)學位計劃,計劃應按學科、專業落實到具體人員。
2.教職工根據自己所從事專業或工作崗位向所在單位提出報考博士(碩士)研究生申請,各單位根據自身人才建設的實際情況及需要,統籌安排,審核申請并簽署意見, 學校根據報考專業及學校學科發展需要確定是否同意報考。
3.申請攻讀博士(碩士)學位的教職工需填寫《新疆師范大學教職工攻讀博士(碩士)申請表》,經所在單位同意,報送人事處批準后,方可辦理報名手續。未經學校同意自行報名者,不享受攻讀博士(碩士)學位人員的待遇,學校不承擔相關費用,在服務期以內的按違約處理。
五、攻讀學位相關待遇
1.經學校批準攻讀博士(碩士)學位人員,學習期間學校保留其人事關系及檔案,工齡計算及工資晉級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2.學校按相關財務規定,報銷報考博士人員參加考取院校初試、復試的往返交通費及住宿費。
3.教職工攻讀學位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公積金、社會保險等待遇,處級干部學習期間保留原職級工資待遇,若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則按相關規定執行。若國家、自治區或學校對相關津貼及待遇有政策性調整,按照其相關規定執行。
4.攻讀博士學位學費由學校承擔,攻讀本校碩士學位或在職攻讀專業碩士學位的(不脫產情況),學校承擔學費的70%,個人承擔30%。繳納時限為正常學制年限(以當年錄取通知書或招生簡章標明的學制為準,以下同),延期取得學位人員的學費繳納最多順延1年。培養期間學費由學校分年度支付。
5.疆外培養博士每月發放生活補貼1400元,疆內培養博士每月發放生活補貼1000元,生活補貼每年按10個月發放,發放時限為正常學制年限,延期取得學位人員的生活補貼最多順延1年。35歲(含)以下無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副處及以上職務的博士每月另發放青年教師津貼200元,每年按12個月發放。
6.攻讀博士(碩士)學位期間,學校每年報銷一次往返交通費和住宿費,報銷時限為正常學制年限,延期取得學位人員的往返旅費最多順延1年。交通費報銷標準為火車硬臥每年往返一趟,住宿費憑培養學校出具收費憑證報銷。
7.攻讀博士(碩士)學位期間以我校為第一單位,本人為第一作者取得的科研業績可按照學校相關規定給予獎勵,獎金按年度發放。
8.攻讀博士(碩士)學位期間可正常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攻讀學位期間取得的科研業績可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有效成果。
9. 取得博士學位返校工作后,當年或次年可向科研處提出博士科研啟動基金項目立項申請,按相應科研管理辦法執行。
10.取得博士學位回校工作后,未享受福利房或集資房政策的人員,每月發放住房補貼500元,連續5年逐月發放;已享受福利房或集資房政策的人員,每月發放住房補貼250元,連續5年逐月發放。
11.攻讀學位前已取得教學、科研特聘崗位的人員,攻讀學位期間停止發放教學、科研特聘崗津貼,尚未發放完的特聘崗津貼,待畢業并取得學位后一次性發放;攻讀學位前未取得教學、科研特聘崗位的人員,在攻讀學位次年3月,可憑攻讀學位前教學、科研業績申請教學、科研特聘崗,特聘崗津貼待畢業并取得學位后一次性發放;攻讀學位期間不能憑學習期間業績申報特聘崗,但畢業后,可根據攻讀學位期間科研業績申請科研特聘崗。
12.教職工攻讀在計劃內錄取、不需學校承擔培養費的博士,畢業后學校一次性獎勵1萬元(含稅)。
13.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經學校審批同意后,對于獲得國內外機構全額資助到海外高水平大學(研究機構)攻讀博士學位的人員,攻讀學位期間保留公職和基礎性工資(回校后一次性補發)。畢業并取得博士學位回校工作的,比照國內“定向、委培”攻讀博士學位人員的標準補發工資和其他待遇,發放時限為正常學制,延期取得學位人員的工資和其他待遇最多順延1年。畢業并取得博士學位后15日內未回校工作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六、管理要求
1.報考人員考試錄取后與學校簽訂委培(定向)攻讀學位協議。
2.錄取攻讀學位人員在學習期間,一般不得改變研究方向。確因特殊情況需改變的,須本人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報所在單位同意并經人事處審批同意,否則,按違約處理。
3.教職工攻讀定向、委培研究生期間,不轉人事、工資、戶口及檔案關系。學業結束后,攻讀學位教職工應將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復印件報人事處備案,學籍材料交人事處檔案室存檔。
4.攻讀學位期間,不得申請相關進修、訪學、出國、外派教師等項目。
5.不能按期畢業取得學位需延期的教職工,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待學校同意后方可延期,申請及批準年限均以1年為準,再次延期需要重新申請。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
6.教職工攻讀學位期間,須參加學校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教學工作量按滿工作量計算。
7.攻讀博士(碩士)人員完成學業后15日內應回學校報到工作,履行協議所規定的服務期(從取得學位后回校工作開始計算),國家少數民族骨干計劃碩士服務期限為5年、博士服務期限為8年;其他委培、定向博士服務期為5年,碩士服務期為5年。
七、違約責任
攻讀學位期間,自行中斷學業或不能畢業或未取得學位者,以及在服務期內因個人原因調離學校或自動離職的,須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相關費用。包括:
1.學習期間的全部薪酬待遇(包括各項保險及公積金等)。
2.國家、學校承擔的培養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最終賠償經費計算公式如下:
(攻讀學位期間國家支付的學費及學校發放和支付的各類費用、待遇總額)×1.5倍]÷(應服務年限數)×(未服務年限數)。
八、附則
1.相關人員在讀學位期間,如遇國家或學校相關政策調整,其待遇按照調整后政策執行。
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新疆師范大學加強少數民族師資隊伍建設實施辦法》(新師人字[2006]28號)、《新疆師范大學教職工國內進修及學歷教育管理辦法》(新師人字[2004]12號)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3.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