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專項調研顯示,一名城管隊員執法,總計需要42個部門配合。此外,北京市人大的調研還發現,北京的各類臨時執法人員高達20萬以上,是正式工的3倍,而缺乏執法權限的臨時工參與一線執法的比例也遠高出正式工,這種現象在各地均十分普遍。
其實,從法律的角度看,正式工與臨時工的區別,是城管單位的內部問題,對外都是代表城市管理部門,其違法行為,絕不僅僅是處理了肇事的臨時工就可以推卸責任的。作為城管執法部門,屬于政府機關的性質,其資金來源屬于國家財政支付,對于城管人員的錄用本來就應該有相關的法律規范予以約束,在編制之外使用臨時工,其正當性也是值得懷疑的。至于讓不具有執法權的臨時工執法,也是屬于違法行為的。
城管部門違法,卻讓臨時工買單,這類現象頻頻發生。城管部門自說自話,屢屢推卸責任。地方領導在法律的剛性與彈性之間,他們選擇了彈性;在人民基本生活、基本權利與城市的面子之間,他們選擇了面子。而這是與執政黨所秉承的“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原則是根本抵觸的。那么,該如何解決這個現象的不斷發生呢?
一、解決部門職權交叉,推諉扯皮的官場陋習的情況;“一名城管隊員執行各類執法任務,總計需要42個部門配合,13項權力確認”的程序,很多都是關于申請、審批、協調等后臺操作,這些人力、物力完全可以精簡下放一些到執法第一線。同時可以對龐雜的執法部門、交叉重疊的執法權限進行進一步精簡與科學整合。
二、限制并且控制臨時工的執法權利,在有關執法的權力行為中,不讓臨時工成為主力;讓臨時工成為執法的主力,這不僅有悖于法律的嚴肅性和威懾力,更存在著違法執法的風險。現實中,城管的違法暴力執法已經屢見不鮮。
三、逐步清退“執法臨時工”,謹防在編制擴充時的徇私“轉正”;并借此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適當從招聘考試中吸收合適人才,打造專業化的執法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