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我國法治建設已有30多年的歷史,如果說過去30多年逐步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那么在形成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后,目前更為關鍵的是如何提高立法質量和水平,也就是科學立法的問題。
在十八大報告中明確指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要“推進科學立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全文中再次強調,要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提高立法質量。
[權威論述]
要完善立法規劃,突出立法重點,堅持立改廢并舉,提高立法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針對性、及時性、系統性。
——習近平
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任何人、辦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權限,我們要用法治精神來建設現代經濟、現代社會、現代政府。
——李克強
【標準表述】
一、科學立法的基本含義
所謂科學立法是指立法過程中必須以符合法律所調整事態的客觀規律作為價值判斷,并使法律規范嚴格地與其規制的事項保持最大限度的和諧,法律的制定過程盡可能滿足法律賴以存在的內外在條件。此定義表明科學立法要符合它的內在條件,即與其規制的事項保持契合,立法要與外在條件保持一致,是各種內在與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例子]
事實上,有許多生動的事例可以說明法律、規則、制度的好壞。比如2013年年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廢止的勞動教養制度,雖然歷史上曾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已不能適應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與公民權利保障的需要,成為不好的制度,因此它的廢除深得人心。再往前追溯一點,2011年國務院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替代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通過《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取代原來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都是因為原有的制度不合理。
當然,也有相當多令人稱道的制度安排。比如2013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旅游法后,人們用“惱人的購物少了”直觀評價這部法律的實施效果,實際表達了對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的立法主旨的贊許。2014年3月15日開始實施的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通過網絡等遠程購物的消費者反悔權,消費者可以7日內無任何理由退貨。新出臺的特種設備安全法將電梯和大型娛樂設施都納入其中,修改后的商標法在申請方式上確立了電子申請的法律地位,等等。近來,無論是新制定的法律,還是修改后的法律,都明顯更貼近人們生活,更符合客觀實際需要。
二、正確認識法律與規律的關系
討論科學立法問題,就不能回避法律與規律之間的關系。現實中,這主要有兩種傾向。一是強調法律的國家意志性而否定它的規律性。二是將法律與規律性等同起來,強調法律的規律性而否定它的國家意志性。這些年來,后一種傾向似乎更為突出。過去我們強調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在經濟領域中造成了違背經濟規律的惡果,足以引起教訓。還市場經濟法律以其客觀自身規律的本性,這是市場經濟法律的第一要義。而把法律看作是客觀自身規律表現的觀念,就體現了羅馬法中自然法的精神。
其實,不能簡單地說,法律就是(客觀)規律。法律作為主觀范疇(具有客觀性的內容),客觀規律作為客觀范疇,二者在產生的原理、存在的形態等方面都有重要區別。
一是兩者的特性不同。首先,規律是事物的內在的客觀必然性的表現,它本身包括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而社會規律還可繼續劃分,比如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有三大規律: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和人類社會發展規律。自然規律是自然現象自發地、盲目地發生作用的,而社會規律則始終存在著人的目的與意識的參與,法律一定要通過人而發生作用,人要守法,也要有人去執法司法,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是有關自然、生態等方面的法律,所調整的也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社會關系,而不是人與自然(包括動物)的關系。比如,飼養的動物(貓、狗、甚至藏獒)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所懲罰的也不是貓、狗、藏獒等本身,而是它的主人(或管理人)。
其次,法律不僅有客觀性(物質制約性),還有主觀性(國家意志性)。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它本身是人類的創造物,是人類把法律發明創造出來以體現一定的理想、價值。換句話說,法律是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的人們解決糾紛的手段、工具或技術裝置,也是人們價值觀的一種載體。法律是人類的創作,是屬于主觀世界的,具有主觀性和能動作用。法律絕不只是反映社會現實的被動物,它具有創構、建設和生成的作用。規律是一種客觀存在,它只能被發現(不是發明),既不能被創立也不能被消滅,不因人的喜好和意志而轉移。它是“在事后作為一種內在的、無聲的自然必然性起著作用”。法律是可以依社會的發展變化而進行“廢”、“改”、“立”的。它是人們主觀能動性的結果或表現,是“預先地、有計劃地起作用”。
二是兩者的作用范圍和強度不同。首先,二者作用的范圍不盡相同。盡管自然規律與社會規律有明顯不同,客觀規律(尤其是自然規律)不因人類發現、認識與否都是普遍地起著作用的,也不因時間、地域、民族等的不同而不同。放眼世界,可以看到,盡管人類社會中有種種“復辟”、“倒退”,但只是個別的、暫時的,最終都不會阻擋歷史發展潮流。法律作為社會規范,其社會成員須一體遵循,但是,這里的社會成員往往是局限于一個國家或地區,國際法也不是當然地就適用于所有國家或地區。
其次,二者發揮作用的強度也不同。法律規范“是規定行為命令或確定語句,這些行為命令或確定語句包含著規范性的、具有約束力的形成意志。”皮亞杰說:“規范不出于對存在著的關系的簡單確認,而是來自另外一個范疇,即‘應該是’的范疇。因此,規范的特點在于規定一定數量的義務與權限,這些義務與權限即使在權力主體違反或不使用時仍然是有效的。而自然規律建立在因果決定論或隨機分配之上,它的真實價值完全在于它與事實的相符一致。”法律規定的實現,既需要自律,更需要他律。因為人們可能自覺遵守法律規范,也可能被動遵守,就是說,人們如果不遵守法律規定,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就會強制其遵守,這也是法律的實施需要國家強制力作保證的根本原因之一。事實上,人們違反了法律有可能受到制裁,也有可能逃避制裁。但是,違反了規律是不可能逃避其懲罰的。
同時,法律與規律之間也有密切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法律被客觀規律決定和制約。在最終的意義上,法律是被經濟社會條件所決定的。所以,立法必須遵從經濟社會發展等客觀規律。馬克思指出:立法者“在任何時候都不得不服從經濟條件,并且從來不能向經濟條件發號施令。無論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同時,立法還必須遵從法律自身的規律,比如,法律規定的周延細致、法律規則之間協調銜接、法律體系的內在和諧等。只有如此,法律才能順應自然和社會的要求,法律才能有效規制社會生活、調整社會關系,建構起理想的社會秩序。
二是法律與規律之間存在交叉重合的情況。大體上說來,當今世界各國的法律都沒有對包括自然規律在內的各種規律予以重述或規定。但是,法律關于投票與計票、處罰與賠償金額、刑期、時效等的規定必須符合數學的原理。同時,伴隨著人類探尋科學和技術,對科技研發活動與成果的使用、轉讓等進行規范,不僅法律的調整范圍不斷拓展,而且法律與規律(或科技)之間也存在交叉和重合的情況,特別是在安全生產、衛生健康、環境資源保護、核能研發應用等領域的技術規范,常被法律予以吸收,成為強制性標準(或規范),成為必須遵循的法律規范。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若違反了法律,就不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要受到規律無情的懲罰,比如,必然發生種種事故,區別只在于事故的大小和嚴重程度不同而已。
正確認識法律與規律二者的關系,就要反對把法律簡單地歸結為規律,因而,既不能過分夸大立法者的創造作用,以為創制法律可以不顧規律,也不能否認立法者的創造作用,以為規律可以直接地生出法律來。
三、科學立法的實質內容
首先,科學地劃分法律與道德、風俗習慣、行業規范等各自的調整范圍。能夠通過其他社會規范解決的問題,就不要立法,要破除“法律萬能”的觀念,不要一有問題首先就想到要立法,就不分青紅皂白,什么都納入法制軌道。
其次,立法要體現時代精神,積極回應時代關切。一是因應人性,揚善抑惡。二是保障私權利和規制公權力,而明確國家權力的范圍,目的是更好地體現和保障人的權利與自由。三是應對高風險社會中的地震、海嘯、泥石流、颶風等自然風險,以及政治、經濟、軍事、道德、法律等人為風險。四是從實質內容和形式上體現正義理念。
再次,法律體系和諧一致。
第一,法的淵源的和諧,就是立法體系上的和諧,是法的縱向關系上的和諧。憲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一切立法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二,法的部門的和諧,就是法律體系在橫向上的和諧一致。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法律部門都必須同憲法保持一致,每一法律部門內部也要協調一致,不得相互矛盾、沖突。
第三,法的內部結構的和諧,就是指作為法的表現形式的規范性文件內部結構、體例等的和諧、有序。立法時要有全局觀念,要注意一個規范性文件前后的協調一致,也要注意這個規范性文件與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和諧。法律體系內部的和諧一致、法律與社會關系的協調,都不是自然而然的,也不是自動實現的,而是要通過不斷地廢、改、立,才能逐步實現的。
最后,立法要接受檢驗。
一是法學上的檢驗。這要采取“試錯法”、實行“猜想與反駁”的方法,但還有特殊的地方。一方面,法學往往不能設計出大規模的試驗,因為社會不能或至少不愿意等到科學研究結果出現之后再做出執法決定(直至最終作出司法判決),也不同意當法律科學原則過時的時候對先前的司法判決進行細小的修改。另一方面,法學理論上檢驗的方法只能是以現行規范、法律原則以及法律體系為準據,用以判斷相關結論與其他規范、法律目的是否相符,或其是否適宜事理。
二是實踐的檢驗。立法產品的質量如何,管不管用,需要社會來檢驗,就是要將其在社會生活中實現。這種實現的機制就是通過法律適用將“事實構成”與“法律后果”連接起來。同時,還采取“試錯法”,定期或不定期的回望過往,對法律本身進行客觀公正的評估。
四、科學立法對立法工作的要求
第一、科學性
立法是向社會提供規則、供給制度,但規則和制度不是立法機關單純的主觀意志,更不是臆想,而應是一種規律性東西的宣示。因此,立法應當是探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的過程,也是將這些規律轉化為制度和規則的過程。
一個國家和社會是否有活力,是否具有發展潛力,關鍵看這個國家和社會中的人民群眾是否能保持活力,能否充分發揮創造力。立法所確立的制度應當有利于發揮公民、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立法必須注重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即使所建立的制度需要限制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也應保持達到這一目的的最低限度。
改革是當前我國的時代特色,改革發展過程事實上是改變舊體制和舊制度,建立新體制和新制度的過程。立法必須以改革發展為導向,適應改革發展的要求,所確立的制度應力求體現改革發展精神,推進和保障改革發展,不能成為改革發展的阻礙者,建立的制度如不符合改革發展要求,應及時調整和修改。
第二、統一性
在我國,立法是多層級、多主體的。既有中央立法,也有地方立法;既有人大立法,也有行政立法。從主體看,在國家層面,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國務院部委和直屬機構;在地方層面,有一定層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一定層級的人民政府等。從立法表現形式看,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當然,除這些能稱為立法的,還有大量由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縣政府針對征地補償發布的補償標準,雖不能稱為立法,但縣政府的確是在制定規則,因而也要遵循制定規則的要求。
如此多的主體,如此大量的規則,立法的統一性和協調性就顯得十分重要,否則立法“打架”、立法不一致,不僅起不到立法效果,而且會造成混亂。目前,在立法中,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因素、認識上的不統一和立法質量不高等因素,導致立法沖突現象在一定范圍內存在,使執法者和守法者難以選擇。例如,根據立法的規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財產所有權制度是經濟制度和民事基本制度的核心內容,地方無權對此作出規定。但有的地方人大或政府卻禁止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的銷售和行駛。
保證立法的統一性,要求有權立法的機關必須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立法,不能超越職權。按照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和強制措施,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首先作出規定,其他立法機關無權設定,這就是“法律保留”,即保留給最高立法機關創設。更為重要的是,立法機關立法時要“瞻前顧后”“上和下睦”。“瞻前顧后”是指立法時要考慮與正在進行的相關立法的銜接和協調,也要考慮與已有立法的銜接與協調,特別是后者。“上和下睦”是指立法時要考慮在立法級別上比自己高的機關制定的規則,也要考慮比自己低的機關制定的規則,特別是前者。立法確立的規則是有等級高低的,如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又高于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上和”就是要求級別低的規則不能與級別高的規則沖突。“下睦”不是要求級別高的立法機關制定規則時要照顧級別低的,而是對級別低的規則出現的問題,級別高的規則在制定時應通過立法加以糾正、彌補。
第三、民主性
法律是各種利益的調節器,立法過程應當是一個允許不同意見、不同利益在此反映、體現的過程。民主立法要求立法機關在立法時要體現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心聲,保障人民的權益。一方面,立法或起草議案時要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全面了解人民的需求,在立法導向上真正保護公民的權益;另一方面,在立法過程中傾聽人民和公眾的意見。立法要公開透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草案要向社會公布。立法應強化公眾參與,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五、科學立法的實現路徑
我國實行科學立法,必須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遵循立法的科學理論,還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科學合理的立法體制機制
一是立法決策體制機制。有立法權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立法主體,是立法決策和立法協調主體。不過,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在立法決策和協調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是立法權限。現行憲法和有關法律對立法權限劃分作了基本界定,確立了統一的、分層次的立法體制。現在看來,立法權限的劃分還不夠明晰,需要修改憲法和立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這一體制。
第一,從縱向來說,要明確中央與地方的立法權限劃分;明確省(市、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與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限劃分。
第二,從橫向來說,要著重厘清立法權與行政權的界限,既要明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國務院的立法權限劃分,細化憲法第八十九條關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界定何為“執行法律”、“行政管理職權”等,細化立法第八條關于專屬立法權的規定;又要明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地方政府的立法權限劃分。
第三,要明確人大與其常委會之間立法權限的劃分,目前法律法規大多在人大常委會上通過,而很少(有的地方幾乎沒有)在人民代表大會上通過。依法將更多的法律法規草案提請代表大會審議和表決,既是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的應有之義,也是增強法律法規正當性的必然要求。
(二)完善的立法程序
立法本身是一件大事,所以立法的協商、協調,不僅要在會下進行,也要在會上進行,而且要采取公開立法這種讓人看得見的方式進行。當前,在立法工作中要實行更加廣泛的協商,“深入開展立法協商”。
一是擴大立法博弈。立法本質上是各種社會利益的分配和協調,是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博弈,是對既有利益格局的調整,是在打破現有利益格局的條件下,通過協商和博弈,重塑新的利益格局,既保護共同利益,也保護個人利益。這本身既是民主立法,也是科學立法。我國正處于社會急劇轉型時期,復雜的政治和社會局面使得各項改革均步入了“深水區”,舉步維艱,實質上就是利益的表達與博弈不充分,而這又加大了改革的難度,延緩甚至阻礙了改革進程。因此,對利益的調整必須格外小心,必須與所涉及的利害關系人進行溝通,擴大和促進博弈,進而形成共識,達成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平衡各種利益,體現和保障各利益主體不同的正當利益。
二是進一步豐富方式方法。在立法過程中,已廣泛采取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調查研究、列席和旁聽、公民討論、專家咨詢和論證、媒體討論、信訪等形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這些方法的廣泛運用,不但有助于法案起草者深刻了解和把握各有關方面的利益、愿望及相關要求,而且有助于立法協調工作的實施,保證立法順利進行,使法案更加成熟,質量更高。這需要修改完善立法,從法律上進一步予以明確,做好立法溝通協調工作。
三是立法工作要堅持走群眾路線。建立健全相關的具體制度,使群眾參與立法制度化、法律化,把“運動式”的參與變成制度化、法律化的有序參與,特別是要適當改變以往立法工作中的一些做法,繼續征求有關部門、有關方面的意見,但又不能局限于此,以免使得有關主管部門“借法擴權”、“與民爭利”,更要征求法律所調整范圍內的利益集團和群眾的意見,擴大有不同利益的公權力機關的參與,特別是要擴大各種不同利益群體、不同利益階層的公眾參與和博弈。就是說,對政府部門組織立法起草或參與立法起草中可能滲入的部門利益,應當通過公眾參與、其他部門參與、立法審查、權力機關審議及其他程序博弈機制進行制約,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各種不同利益群體、不同利益階層的利益和意志。
四是完善立法聽證制度。第一,明確立法聽證的范圍,什么樣的法律必須經過聽證、什么樣的法律不必經過聽證等。第二,規定立法聽證的程序和相關規則,如選擇參與立法聽證的人或團體,舉行聽證會的法律效果,舉行立法聽證會的程序規則等。減少聽證事項、范圍和適用程序確定的隨意性。第三,確定和強化“反對意見(原則性分歧意見)優先發言、重點對待”原則。
(三)高超的立法技術和藝術
一是關于立法技術。立法技術是實現立法目的的必要手段和工具,是指法律的內部結構和外部結構的形式,法律的修改和廢止的方法,法律的文本,法律的系統化等方面的規則。法律的調整的對象不同,調整方法也不一樣,既有公法與私法的調整方法之分,也有刑罰、行政處罰、民事處罰之別,這都是有講究的。同時,法的目錄、標題,法的總則、分則和附則等的制作技術,也需要加以改進。
二是規范立法的語言。語言是法律條文的載體和表現形式,立法語言具有自身鮮明的風格和特質,所謂“法言法語”,最基本的要求是明確性,同時模糊性是立法語言難以消解的屬性。這是因為,立法者認識能力是有限的,語言本身具有模糊性,法的普遍性本身蘊含了模糊性、抽象性、概括性。因此,立法語言的使用,不僅是技術,也是藝術,立法須要兼顧語言的明確性和模糊性,該明確具體的一定要明確具體,該模糊的一定要模糊,既有剛性又有彈性,既有原則性又有靈活性。
(四)嚴謹細致的立法論證
一是加強論證工作。在論證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立法的科學性、可行性,出臺時機,可能產生的社會效果(正面的和負面的)等內容的論證。作為一種公共決策和國家行為,立法本身、更不用說執法都是要耗費社會資源的,而社會資源是一定的、有限的。因此,要采取成本效益法,對執法成本、執法收益等進行客觀分析和論證,其中執法成本包括:執法機構、人員編制、經費等。
二是開展立法評估。法律法規在實施一定時間之后,要開展評估工作,檢測其實施狀況,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加以修改完善,增強可行性、可操作性,真正將紙上的規定變成現實的東西。
(五)專家學者的智慧與作用
一是要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作用。立法過程中廣泛征求專家學者的意見,有利于提高法案的質量。但由于受多種因素影響,在實踐中專家學者為立法貢獻智識的情況卻很少。要轉變思想觀念,切實防止“權力讓專家成為長官的奴婢”的現象,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立法中的作用。
二是健全專家學者參與立法的機制。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專家咨詢、顧問制度,發揮各方面專家學者的作用。現代社會中專業性、技術性問題大量出現,立法就必須征求相關學科領域專家學者的意見。同時,要征求語言、法律等方面專家學者的意見。在制定1954年憲法的過程中,憲法起草委員會聘請法律專家周鯁生、錢端升為法律顧問,教育家葉圣陶、語言學家呂叔湘為語文顧問,從各個角度對憲法草案進行研究推敲。歷史證明,效果是很好的。
【文章素材】
[標題示例]
1.把科學和民主作為提升立法質量的一雙“美麗翅膀”
2.履職盡責促跨越 科學立法為民生
3.用“科學立法”夯實法治中國根基
4.“立改廢”并舉促進科學立法
5.科學立法促發展 關注民生建和諧
6.以科學民主精神促進立法質量提高
[開頭示例]
1.近年來難以“落地”的法規往往事關民生,從“工作沖前頭、工資拿零頭、同工不同酬”到“回家看看雖入法,父母仍難盼兒歸”,在一定程度上卻變成了“僵尸條文”。一時間,引起社會關注。的確,像“高溫權益”、“禁煙令”、“禁放煙花爆竹”、“垃圾分類處理”等類似規定,沒有從“紙上的東西”變成“現實的東西”,沒有真正融入到人們的實際生活中。
2.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制建設相對側重立法,著力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現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人民群眾對立法的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更管用、更解決實際問題。因此,強調當前立法工作要突出科學性和民主性,這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3.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在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下,經過各方面堅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國立法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立法達到一定數量之后,如何提高立法質量,成為各級立法機構工作的著力點。
[精彩結尾示例]
1.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是提升立法質量的一對美麗翅膀,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社會的雙翼,我們應該堅信,有這對美麗翅膀的振翅飛翔,人大立法工作一定能夠取得更好的成績,我們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的步伐必然更加穩重扎實。
2.改革發展到今天,立法工作面臨的形勢更加艱巨,社會各界利益訴求更加多元化,而立法的實質就是權利和義務的重新界定,利益的重新調整。因此,立法更需強調科學性和民主性。通過提高立法質量,讓立法能夠及時反映社會的發展變化,讓各方面的利益訴求得到充分表達,才能讓社會長治久安。
3.時代在前進,民主在發展。召開地方立法聽證會,公開聽取社會各階層的意見和建議,是民主立法的一大進步。面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的新形勢、新任務,地方立法工作只有堅持走群眾路線,反映民意,表達民聲,集中民智,才能不辱使命,為全面推進民主法制建設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申論命題分析】
建設法治中國,是自黨的十五大確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以來,習近平總書記代表黨中央提出的一個新的法治建設目標。而科學立法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過程中重要的一環,對法治中國建設有重要意義。在十八大報告及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全文中對科學立法都有具體重要的闡述,所以科學立法也很有可能成為申論命題的方向之一。具體的切入點表現在以下幾方面:法治政府建設、法治中國建設、科學規范立法程序、依法行政、嚴格執法、陽光政府、法治社會、和諧社會建設、法治精神和思維培育、環評立法、法治文化等。
【參考范文】
完善立法程序要兼顧科學性與民主性
當前,社會矛盾有觸點較多、燃點較低、處理較難的趨勢。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牢固基石,法治是調節社會利益關系的基本方式,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集中體現。把科學與民主作為法治建設的靈魂,把切實保護每個公民的每一項合法權益作為法治建設的根本任務,才能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最堅實的基礎。“科學立法”正是構建和諧法治的重要前提條件。
法律是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現代國家的民主立法代表了人民的意志。通過法律,人們可以知道國家的意見和態度,了解國家贊成和支持什么,反對和懲罰什么,從而預測和調整自己的行為。例如以法律的形式“促進全民閱讀”對全社會起到告知、引導和評價作用。
但法律并不是萬能的,法律只是所有社會調整手段中的一種。除了法律之外,道德、信仰、宗教、習慣、慣例、契約、家規等都在對社會進行調整和規范。因為在一些領域,法律調整并不是最佳的選擇,或者說是排斥法律調整的,比如個人的思想、情感、信仰。在這些領域,法律的介入有時只能無功而返,有時甚至會適得其反。所以,當立法觸及這些領域時,應保持謙抑和謹慎。這是許多人對“立法促讀”持懷疑態度的理由。的確,法律“不能硬摁著人家頭去讀書”。如果某項立法根本只是一句口號,那根本就沒有必要,就是在浪費寶貴的公共資源。
立法權是一種國家公權力,是人民通過憲法授予的,從根本上來講是公民權利的派生,其目的在于保證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但是,更多的時候,情況卻恰好相反,立法決定著公民擁有什么樣的權利和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并且授予國家機關某種權力對公民權利進行制約。因此,以立法權為代表的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之間始終是一對矛盾。從公民權利的角度看,立法沖動的背后,往往是不加節制的權力,公民對于任何公權力都會本能地保持警惕,有時候就算表現得草木皆兵也在情理之中。
在中國古代,“國之大事,唯祭與戎”,但在現代法治社會,國之大事,應首推立法。科學、民主的立法程序是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因為現代社會瞬息萬變,利益關系錯綜復雜,要使法律既符合現實需要,又能適應未來的社會發展,就必須有科學的立法態度和立法體制。
另外,立法權從根本上屬于人民,以維護人民的利益,確認和保障人民的權利為根本宗旨,而不能以少數人的意志為依據。這就要求,立法活動的過程具有民主性,讓人民能夠通過一定的途徑,有效地參與立法,在立法過程中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以“閱讀立法”為例,在公眾知道“立法促讀”的消息前,相關部門早已起草好了“全民閱讀促進條例”的初稿,至于起草的依據和過程,大多數人都不得而知。直到現在,關于這項立法,我們了解到的也只有來自官方的只言片語。這樣的立法過程,難免讓公眾對其科學性和民主性產生疑問。
“法不一,則有國者不祥。”看似嘈雜的熱議實際上有邏輯可循,法理上的簡單梳理可能更有利于立法者調整思路。雖然絕大多數人并不會真的擔心立法管到自己的一日三餐,不讀書會被關進監獄,但既然有人心存疑慮,在“立法促讀”等類似事情上,有關方面可以多一點開誠布公的交流,以民主和科學完善立法程序,才能更好更快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中公點評】科學立法對建設法治中國、法治社會,推進改革等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治觀念已經逐漸深入人心。但是在建設法治中國的過程中仍存在不少問題,特別是長久以來,科學立法不被人重視,沒有認識到科學立法的重要性與迫切性。本文從立法的科學性與民主性談起,具有豐富的借鑒意義。
第一段提出了科學與民主對法治建設的重要性。第二段簡單分析法律的主要作用。第三段則指出法律也存在局限性,第四段分析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指出立法過程存在不足之處。第三段和第四段為下文提出建議措施做了鋪墊。第五段過渡,簡單分析了立法程序需要科學和民主的重要性。第六段提出建議措施,并以“閱讀立法”舉例。最后一段總結,相應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