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2014年8月,國務院取消了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包括:房地產經紀人、注冊稅務師、質量專業技術人員、土地登記代理人、礦業權評估師、國際商務專業人員、注冊資產評估師、企業法律顧問、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員、品牌管理師。據人社部負責人透露,到明年將基本完成取消職業資格許可事項的工作。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資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資格,如果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并不密切,或者自身不宜采取職業資格方式進行管理的,將建議按程序提請修改法律法規后,予以取消。
【重要性分析】
一、是簡政放權的明智之舉。“法無授權不可為”,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有利于促進依法行政。特別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資格一律取消的做法,體現了本屆政府轉變職能,向市場放權,保障民生的具體步驟,更是走向法治政府的切實行動。
二、讓市場更具活力,讓勞動更加自由。不僅解除了依附于“許可”之上的報名、培訓、考試、備案、年檢等一系列繁瑣壓力,也為各類人才的脫穎而出和自由流動提供了寬松環境,尤其是有助于年輕人才回歸市場、嘗試就業、勇于創業的激情涌動。
三、遏制權力尋租和“花錢買證”亂象。取消一些如同雞肋的職業資格許可,可以對職場中的“考證經濟”“掛證現象”“假證泛濫”達到釜底抽薪之效,讓各種亂象失去生存土壤。
【必要性分析】
1994年7月,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而后,各類職業資格證書應運而生。但隨著時代發展,職業資格證書卻亂象叢生,因此,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十分必要。
一、證出多門。目前我國培訓認證的管理部門眾多,各部門、機構推出的認證種類繁多,認證交叉重復,使得證書的權威性難以判斷。
二、“灰色”培訓機構。各類培訓機構及其產業鏈興起,這些培訓機構幾乎承接了從“報名”到“拿證”中間的所有環節,且收費標準難以統一。
三、“假證”肆虐。一些從業者從中發現了造假這個商機,出臺“山寨版職業資格證書”,走上違法道路。
四、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的監管缺位。無論是職業資格證的設立頒發、還是考試培訓,甚至是在騙子公司的涉案細節中,都有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事業單位的影子。一些協會缺少自律,為追求利益出租招牌,客觀上為犯罪分子實施詐騙提供了條件。
【結語】
國務院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是辦證領域簡政放權的體現,應繼續秉承“能取消的盡量取消,不能取消的必須規范”的原則,對證件的保留還是取消,不能自說自話,有必要公開聽證論證;對最終保留下來的職業資格證,應該嚴格控制考試費用,并加強對培訓的引導和規范,從而真正體現出政策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