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知識產權的特點
1、知識產權的無形性更加明顯。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是無形的精神財富。傳統知識產權客體的載體是有形的,在知識產權的確認、授權、處分、轉移、保護等諸多環節中,這些有形載體的存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網絡空間,知識產權的載體表現為數字信息,人們可感知的只是數據和影像。如果說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已經給知識產權侵權的認定與保護帶來了較之有形財產權復雜得多的問題,那么在網絡時代,這些資源的無形性和不確定性更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難度。
2、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受到沖擊。
傳統知識產權保護具有明顯的地域性,知識產權在空間上的效力不是無限的,它只在被依法確認的國家或地區受該地域法律的保護,如果需要某國或某幾個國家對其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必須按這些國家的法律去申請。但網絡空間的“無國界性”給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造成巨大沖擊。在網絡空間,智力成果可以極快的速度在全球范圍內傳播,國與國之間的界限被模糊和淡化,智力成果更容易被不同法律環境中的主體所接受和使用。網絡空間知識產權對地域性的這種超越,導致了網絡空間的侵權行為難以確定,執法主體難以明確。
3、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更難實現。
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質決定了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即知識產權所有人對知識產權的壟斷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但在網絡空間,知識產權專有性的實現難度加大了。各國知識產權立法、權利保護期限的差異以及信息流跨國高效率傳輸等特點,尤其是網絡環境知識產權載體的無形性,都給知識產權的確認、有償使用、侵權監測及實施保護帶來困難。在網絡空間,信息一旦上網就變成公開、公知或公取的信息,而且信息的傳播不再依賴傳統物理載體,很難再被權利人控制。
互聯網時代保護知識產權的思路
1、尋求互聯網時代知識產權保護的利益平衡
知識產權制度的設立基于雙重目的,即在激勵創新的同時,促進技術、知識和信息的交流與利用。因此,保護知識產權,應當注重在權利所有人、社會公眾二者之間尋求最佳利益平衡。而在互聯網時代,知識產權保護除涉及權利所有人、社會公眾外,還有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此,應當關注權利所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及社會公眾三者利益之間的平衡。其中,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利益考量涉及網絡空間的發展,對于社會公眾利益的考量涉及網絡資源的公共使用、公共創新空間、言論自由等公共利益。
2、注重互聯網衍生類型知識產權的保護
在互聯網時代,必須要以發展的眼光來看待和分析知識產權邊界,其會隨著與互聯網的融合而衍生多種新類型的知識產權。由知識產權與互聯網結合而衍生的這些新類型的網絡知識產權已經從邊緣漸入主流,并擁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在我國,中英文域名、通用網址、無線網址等網絡知識產權的總量已突破了千萬,而且這些對企業品牌發展、提高創新力、開展全網絡營銷具有重要作用。
3、理解互聯網時代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合作的必要性
由于網絡的跨國性模糊了知識產權的國家邊界,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國際性問題。在網絡空間,知識產權的侵權范圍變得難以控制,具有很強的擴張性,難以確認侵權人具體所在位置,由單一國家打擊侵權行為變得日益困難。因此,如何打破國別壁壘,針對互聯網時代出現的知識產權保護新問題,在全球范圍內形成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框架和執法機制,成為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課題。
互聯網時代保護知識產權的具體措施
1、完善網絡空間知識產權立法。
盡管我國目前存在有關網絡空間知識產權保護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但它們大多以司法解釋或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法律位階不高。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應及時修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律,使之適應互聯網時代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加強知識產權立法的銜接配套,完善不正當競爭、壟斷、對外貿易、科技、國防等領域法律法規中有關網絡空間知識產權的規定,增強法律法規可操作性和協調性。
2、優化網絡空間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面對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侵權事件的頻繁發生,需進一步優化網絡空間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完善網絡空間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相關司法解釋,總結裁判經驗,統一裁判標準,積極發揮知識產權領域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發布網絡空間知識產權侵權典型指導案例,評析疑難法律問題,明確司法態度和司法導向。注重對網絡空間知識產權問題涉及的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善于總結司法經驗,切實提升具體的司法裁判能力。
3、促進網絡空間知識產權行政保護。
執法必嚴是取得實效的根本。目前,必須加大網絡空間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力度,實現網絡空間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的協調配合,實現行政執法資源和司法審判資源的共享和優化配置。嘗試構建行政執法部門與大型互聯網平臺機構的緊密、長期、有效的深度合作機制,將互聯網的技術優勢和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能力相結合,形成新型的現代化網絡空間知識產權保護聯動體系。
4、加強網絡空間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合作。
要加強網絡空間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合作,加強與國內外互聯網企業特別是國際組織和世界各國、各地區政府部門,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互利共贏的基礎上,在執法、培訓、宣傳等領域進行協作。積極推動互聯網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國際規則的制定,為互聯網時代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更加清晰、完善的國際法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