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作需要和有關規定,經縣委同意,決定面向全縣科級以下的公務員隊伍中公開選調縣紀委監察局、縣委巡察機構工作人員。具體實施方案公告如下:
一、選調人數
縣紀委監察局機關、縣委巡察機構共選調工作人員4人。
二、選調條件
(一)報考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公務員身份或通過招考已被錄用為公務員且試用期已滿的人員;
2、對黨忠誠,品行端正,敢于堅持原則,敢于擔當,清正廉潔,勤奮敬業,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3、年齡不超過35周歲(1981年6月1日以后出生);
4、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5、符合公開選調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1、受過黨政紀處分的;
2、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4、受過刑事處罰的;
5、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轉任的其他情形。
三、選調程序
(一)發布公告
2016年5月23日,縣紀委監察局、縣委組織部通過光山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光山縣電視臺等向全縣發布公告。
(二)報名
報名時間: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6月2日,工作日的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本次公開選調采取報考人員個人自愿與組織推薦相結合方式報名。符合選調條件的報考人員在規定的報名時間內登錄光山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下載《光山縣公開選調縣紀委監察局、縣委巡察機構工作人員報名表》,按要求如實填寫個人報名信息,經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攜帶報名表兩份、報名人員本人身份證、畢業證原件及以上證件復印件兩份、《公務員登記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近期免冠1寸照片(同版、藍底)4張到縣紀委組織部報名。
報名地點:縣紀委干部室(地址:縣行政中心8樓,電話:8858609)。
(三)資格審查
首先由報名人員所在單位進行審查,經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單位蓋章后方可報名,然后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縣公務員局負責進行復查。對通過報考資格審查的人員,由縣紀委組織部發放準考證。符合報考條件的報名人數若達不到1:3的比例,相應核減選調職數。資格審查工作貫穿此次選調全過程,報考人員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凡發現資格條件不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立即取消資格,并追究個人責任和單位審核把關責任。
(四)考試
1、筆試。筆試主要測試報考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筆試采用閉卷方式,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統一評分,試卷滿分為100分。通過資格審查的報考人員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準考證到指定地點參加筆試。
2、面試。根據筆試成績,按擬選調人數1:3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進入面試人選。確定面試人選后在網站公示進入面試人員名單,面試人員要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持身份證和準考證參加面試。面試工作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組織實施,采取結構化面試方式進行。面試滿分為100分。面試前對參加面試的人員進行面試資格確認,發現弄虛作假的,取消面試資格。
3、計算考試總成績。采用百分制計算總成績,筆試、面試成績各占50%。考生總成績=筆試成績╳50%+面試成績╳50%。
(五)考察
根據考生總成績,按擬選調人數1:1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確定進入考察人員。分數相同情況下,學法律、審計、會計專業的優先考察錄用。其它條件均相同情況下,依照黨員身份、工作年限長短、學歷高低等條件依次選擇優先考察錄用。在對考察對象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全面考察的基礎上,重點根據職位要求,考察實際工作能力。考察時將認真查閱本人檔案及有關資料,進一步核實報考人員是否符合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報名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考察不合格的,取消選調資格。
(六)確定人選、公示、試用與辦理轉任手續
根據考試總成績和考察情況,確定擬選調人選,并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間不辦理轉任手續。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符合辦理調入手續的,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單位工作。
四、其它事項
(一)加強組織領導。本次選調工作在縣委的領導下,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組織實施。由縣紀委組織部具體負責選調工作。
(二)落實回避制度。從事選調工作的人員凡與報考人員存在與《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親屬關系的,應實行公務回避。
(三)嚴格工作紀律。選調過程中,工作人員和報考人員一旦出現違紀行為,將予以嚴肅處理。
本方案未盡事宜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中共光山縣紀委
中共光山縣委組織部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