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點
行政法是國家重要的部門法之一,是調整行政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或者說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其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
行政法的特點可分為形式上的特點和內容上的特點兩大類。
形式上的特點:(1)行政法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規范賴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數量特別多,居各部門法之首。
內容上的特點:(1)行政法的內容非常廣泛;(2)以行政法規、規章等形式表現的行政法規范易于變動;(3)行政法的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常常交織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個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的淵源
法源指法的存在形式,法律部門中法律規范的來源或出處,亦即法律規范的載體。由于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廣泛而難以制定一部統一的法典,故法律規范極為分散,法源眾多。
綜合各國行政法法源的情況,作為行政法一般法源的形式大致有如下五種:制定法、判例法、習慣或慣例、行政法理、條約、協定。
我國是成文法的國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作為行政法的成文法法源,大體包括下述五類:
3.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4.法律解釋。在我國,作為行政法淵源的解釋一般僅指國家機關的規范性解釋。這種規范性解釋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解釋、國家司法機關的解釋、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的解釋、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解釋。
5.條約與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