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負債是因或有事項可能產生的負債。那么,如何確認預計負債?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的,企業應將其確認為負債: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這與作為潛在義務的或有負債不同;
2、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這里的"很可能"指發生的可能性為"大于50%、小于或等于95%";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符合上述三個確認條件的負債,其金額應當是清償該負債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該范圍的上、下限金 額的平均數確定。
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個金額范圍,當或有負債涉及單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當或有負債涉及多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各種可能發 生額及其發生概率計算確定。
預計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上應單獨反映。與一般負債不同的是,預計負債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尚未達到基本確定(可能性大于95%、小于100%)的程度 ,金額往往需要估計。
企業應當合理地預計或有事項可能產生的負債。對于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事項,舉例:如對外提供擔保、商業承兌匯票貼現、 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等,應當按照規定的項目以及確認標準,合理地估計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并在會計上單設"預計負債"賬戶核算。該賬戶屬負債類 ,企業按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貸方;實際償付的負債,記入借方;期末余額在貸方,反映企業已預計、尚未支付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