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積按照稅后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的區別就在于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提取;后者則由公司自行決定提取。
盈余公積的用途
1、用于彌補虧損
企業發生虧損時,應由企業自行彌補。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有三條:
a.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企業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后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間為五年。
b.用以后年度稅后利潤彌補。企業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期間未彌補足額的,尚未彌補的虧損應用所得稅后的利潤彌補。
c.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企業以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批準。
2、轉增資本
企業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在實際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轉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積的數額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
盈余公積的提取實際上是企業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一種限制。提取盈余公積本身就屬于利潤分配的一部分,提取盈余公積相對應的資金,一經提取形成盈余公積后,在一般情況下不得用于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盈余公積的用途,并不是指其實際占用形態,提取盈余公積也并不是單獨將這部分資金從企業資金周轉過程中抽出。
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無論是用于彌補虧損,還是用于轉增資本,只不過是在企業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的轉換,如企業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實際是減少盈余公積留存的數額,以此抵補未彌補虧損的數額,并不引起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的變動;企業以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也只是減少盈余公積結存的數額,但同時增加企業實收資本或股本的數額,也并不引起所有者權益總額的變動。
至于企業盈余公積的結存數,實際只表現企業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表明企業生產經營資金的一個來源而已,其形成的資金可能表現為一定的貨幣資金,也可能表現為一定的實物資產,如存貨和固定資產等,隨同企業的其他來源所形成的資金進行循環周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