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取消相關事項證明的公告》(教政法廳﹝2016﹞2號)的通知,明確規定“在因教師資格證遺失的補發申請中,取消《教育部關于印發〈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定〉的通知》(教人〔2001〕6號)中規定的由‘持證人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證明。”
根據上述規定,從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凡在安徽省申請教師資格證書遺失補發的,持證人不再需要提供“刊登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的、自刊登之日起已滿一個月的證書遺失聲明原件”。教師資格補發的其他工作要求,繼續執行《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定》、《教育部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關于規范教師資格證書補發換發工作的通知》(教資字〔2009〕17號)的相關規定。
特此公告。
安徽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
2016年7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