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符合招聘職位表(附件2)所規定的具體資格條件,具有正常履行職位職責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為;
(四)不受理下列人員的招聘申請:
1.觸犯刑法,受過黨紀、政紀處分以及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
2.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員;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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