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上述所列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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