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7號令)規定,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核算。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1.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1.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條件,對照選擇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賬簿方式一經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
(四)達不到上述兩種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