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金的種類 企業作為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取得的營業收入和實現的利潤,必須按照稅法規定履行的納稅義務,依法交納各種稅金。目前稅法規定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這些應交的稅金,按照稅法的規定,其計稅依據和計稅方法不完全相同,會計處理方法也不完全一樣。企業交納的絕大多數稅金都需要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預先估計或經稅務部門核定應納數額計入有關賬戶,在未上交給國家之前暫時停留在企業,形成企業的一項流動負債。此外,企業還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等,這些代扣代交的稅金,在上交國家之前也形成企業的一項流動負債。從某一年度來說,企業應繳納的流轉稅和所得稅的多少取決于企業當年的經營收入和經營成果的大小,因而應交稅金作為流動負債是需要根據企業經營情況而定的。
二、應交稅金的核算 應交稅金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按照稅法規定正確計算各種應納的稅金;按照規定的列支渠道計入有關科目;正確反映各種應交納的稅金,并按規定的納稅時間納稅。 為了總括地反映各種稅金的交納情況,會計核算中應設置“應交稅金”科目。該科目屬于負債類,貸方登記企業應交納的各種稅金;借方登記已交納的稅金;期末余額在貸方時反映企業應未交交的稅金;若余額的借方則反映企業多交的稅金。該科目應按稅種開設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主要的明細科目有:“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應交消費稅”、“應交營業稅”、“應交土地使用稅”,“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資源稅”、“應交房產稅”等。需要注意的是,企業交納的印花稅、耕地占用稅以及其他不需要預計應交數的稅金,不通過“應交稅金”科目核算。 由于各種稅金的計稅基礎和計稅方法不同,會計處理方法也不盡相同。這里只分別介紹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和個人所得稅核算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