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企業應設置“營業外支出”科目,企業應設置“營業外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2)本科目可按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3)營業外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企業轉讓固定資產時,先結轉固定資產原值和已提累計折舊額,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收到雙方協議價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最后結轉清理損益,若轉出價款低于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②企業處置無形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貸記“應交稅費”、“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借方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
③盤虧、毀損的資產發生的凈損失,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4)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