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金收入管理
企業的現金收入應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應于次日送存開戶銀行。
(二)現金支出的管理
企業支付現金,必須在下列支付范圍內:
(1)職工工資、各種工資性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等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3)支付給個人的獎金。
(4)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支付各單位間在轉賬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7)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企業與其他單位的經濟業務,除上述規定的范圍可進行現金結算外+都要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三)庫存現金限額的管理
庫存現金是指留存在企業出納員處的現金。一般情況下,企業的基本賬戶開戶銀行會根據實際需要,核定給開戶單位3~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庫存現金的限額,由開戶銀行根據開戶單位的實際需要和距離銀行遠近等情況核定。其限額一般按照企業3~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金確定。
遠離銀行機構或交通不便的單位可依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15天。超過限額的現金必須按規定及時送存銀行。
由于情況變化,需增加或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向銀行提出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后才能調整庫存現金限額。
(四)現金出納業務手續
企業的現金出納業務應配備專職的出納人員負責辦理,貫徹“錢賬分管”的原則,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以及稽核和會計檔案的保管等。
現金收付前應仔細審核收付憑證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是否符合財經制度的規定,是否有主管人員審核簽章及經辦人員和證明人員的簽章,如不符合手續的,應拒絕收付。
原則上以現金支出的情況,只限于小額的經費、薪資,以及其他必須以現金支付的款項,而其他的付款則以銀行轉賬、支票、票據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