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審批
(一)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有反映問題但經核實不影響聘用的,由用人單位及主管部門提出聘用意見,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經縣政府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就業、流動、工資、編制等相關手續。被聘用人員按相關政策規定實行試用期。試用期一并計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資格。
(二)對公示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不符合聘用條件的取消其擬聘人選資格;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聘用,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決定是否聘用。
(三)報考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崗位者,已取得教師合格證尚未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可以先報考,但須在2017年1月31日前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否則不予聘用。報考職教中心專業指導教師崗位者,未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可以先報考,但須在簽訂聘用合同之日起兩年內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否則予以解聘。
(四)被聘用人員在約定的服務期內不得報考公務員和其他事業單位崗位招聘,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脫離、調離聘用單位,否則取消其編制和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