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來源的確定:
1.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轉讓財產所得:
(1)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
(2)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
(3)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6.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