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不抵債也稱“債務超過”,是指公司的全部資產總額不足以償付其所負的全部債務總額。我國新舊《破產法》中的破產界限都涉及到了資不抵債,但都未將它單獨作為一種一般的破產界限。可見它是一個揮之不去、始終縈繞著我國立法者和學者的奇怪概念。
資不抵債,屬于傳統破產法理論中破產宣告的特殊原因,即法人不必構成不能清償債務,法人的債務也不必已屆清償期,只要有資不抵債的情形,就構成宣告破產的當然原因。“資不抵債”作為法人破產的特殊原因,已成為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但我國現行法原則上尚不承認資不抵債為法人破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