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銷一般有兩種方式:
一是視同買斷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雖然按稅法規定應作經銷處理,但由于這種銷售本質上仍是代銷,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時,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應按實際售價確認為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再確認本企業的銷售收入。
二是收取手續費方式。即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作為其勞務收入,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銷清單時,才確認本企業的銷售收入。
與視同買斷方式不同的是,受托方通常應按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不得自行改變售價。稅法上規定的代銷就是指這一種銷售方式。但不管是視同買斷還是收取手續費,委托方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都是以收到受托方代銷清單為準。這樣對委托方而言,委托代銷比直接銷售,其銷售的確認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都要滯后,可獲取一定的延期納稅利益,而且支付的代銷手續費是在營業費用中列支,可在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