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違反財經紀律的一切開支,會計人員有權拒絕支付和報銷;對不符合法令規定的經濟業務,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例如,對違反國家規定的收支,超過計劃、預算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各項支出,違反制度規定的預付款項,非法出售材料、物資,任意出借、變賣、報廢和處理財產物資以及不按國家關于成本開支范圍和費用劃分的規定亂擠亂攤生產成本的憑證,會計人員應拒絕辦理。
對于審核中發現的填寫不齊全、手續不齊備的原始憑證,會計人員有權退回給填制單位或經辦人員,要求其及時補辦完整,否則不予受理。例如,發票沒有相關人員簽字、發票抬頭空白等。
對于審核中發現的填寫、計算金額有誤的原始憑證,或是書寫不規范的原始憑證,要退回給有關部門或人員,以補齊手續或更正錯誤。
對于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并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重新開具原始憑證也應當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進行;原始憑證金額出現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重新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