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縣(區)、鄉鎮(街道)機關公務員。
2.市、縣(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3.市、縣(區)使用行政編制的工、青、婦機關工作人員。
4.自治區垂直管理單位的市及市以下機關公務員或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5.中央駐寧單位的市及市以下機關公務員。
以上所述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已經進行了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登記備案且在編在崗。
公務員身份人員既可報考公務員職位,也可報考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職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只能報考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職位,但其中的軍隊轉業干部、全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統一招考錄用的人員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進入機關工作、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員既可報考公務員職位,也可報考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