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遴選對象
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遴選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勤奮敬業;工作能力強,實績突出,群眾評價好;具備較強的學習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2.具有3周年及以上公務員(參公人員)工作經歷;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
4.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
5.年齡不超過35周歲,年齡計算截至2016年10月17日。
6.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等次。
7.身體健康,心理素質好。
8.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調配條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遴選:
1.尚在試用期的;
2.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3.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