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
(一)監護的概念
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其他合法權利而設立的法律制度,由特定人對被監護人實施監督、管理和保護。
(二)監護人的設定
①法定監護(團體監護);
②指定監護;
③遺囑監護;
④經主管組織同意的自愿監護;
(三)監護資格
1、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四)監護人的職責和責任
(1)監護人的主要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權被不法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證被監護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保證其財產不受不法侵害。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處分其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保證被監護人的身心發育和成長;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2)監護人的主要責任:
1、對未盡監護職責時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對不履行監護職責而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承擔民事責任。
(五)監護的終止
監護關系的終止包括監護的解除和撤銷。
1、監護關系的解除:被監護人取得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關系的撤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