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條件
(一)具有下列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大學至碩士研究生學歷人員年齡在35周歲以下、18周歲以上(1980年12月1日至1998年12月1日期間出生),博士研究生學歷人員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5年12月1日以后出生)。
6.定向選調院校2017年畢業生,且按時取得相應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公務員,以及按照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考生與招錄單位在職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親屬關系(即: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應予回避,不能報考該招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