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質安發〔2017〕313號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為切實抓好《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取消相關職業資格的通知》(川建辦發〔2015〕485號)及《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現場監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質安發〔2016〕641號)的貫徹落實,現將進一步做好我省監理工程師等職業資格取消后的相關后續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范監理機構現場人員管理
(一)根據《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取消相關職業資格的通知》(川建辦發〔2015〕485號),原四川省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項目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項目監理員執業資格已被取消,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及施工過程監理不再采用相應的執業證書和印章。
(二)工程監理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根據工程特點、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環境等因素配置項目監理人員,同時根據工程進度嚴格按監理規劃中人員進退場計劃派駐監理人員。項目監理機構最低人員配置應符合《四川省建設工程項目監理工作質量檢查標準》(DBJ51/T060-2016)第3.1.4的相關規定。
(三)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員的條件應符合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的相關規定。
(四)總監理工程師只能同時擔任不超過三項非異地工程項目總監,且須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并配備總監代表方可。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項目主要專業的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只能在一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任職。其他專業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在監理合同履約期間,可同時擔任不超過三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專業監理工程師。
(五)總監理工程師的變更,應征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并須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登記。其他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變更,也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期內,監理人員變動更換的比例不得超過項目監理機構總人數的50%。
(六)項目監理機構應在施工現場監理辦公室張貼本項目監理人員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以便監管部門抽查檢驗。
(七)監理人員應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四川省建設工程項目監理工作質量檢查標準(DBJ51/T060-2016)的要求開展監理工作。具有相應監理文件簽字權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在監理單位及相關單位用表等工程資料上簽字即可,不再簽章。
二、加強對項目監理工作動態監管
(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將日常監督與對項目監理工作質量監管結合起來,嚴格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現場監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質安發〔2016〕641號)的要求,加強對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到崗情況、實體質量安全管控情況和考評整改閉合等情況的動態監管。
(二)各地要停止單一鎖證、押證等靜態監管模式,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強化事中監管,動態核查現場監理人員相關信息。目前,我省的監理人員相關信息均可在“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信息網”進行查驗,監管人員也可現場通過掃描監理人員二維碼進行驗證。
(三)嚴格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管理辦法》(川建建發〔2017〕34 號)要求,對現場檢查發現的監理人員不按規定配備、變更和到位履職的行為按程序納入不良行為記錄予公布。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