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職業資格培訓的意義
建(構)筑物消防員(即從事建筑、構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和建筑消防設施操作與維護等工作的人員)是涉及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技術性和專業性很強的特種職業。通過培訓切實促進單位加強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充分保障自動消防設施作用,有效預防和遏制社會各單位特別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提高社會消防從業人員專業素質的重要措施,對于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提高單位消防管理水平,提升社會火災防控能力,規范消防行業特有工種人員的等級鑒定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二、消防職業資格培訓的法律依據
1、2008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2001年公安部頒發第61號《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消防監控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并持證上崗”。
3、2009年發布實行的公安部第109號《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的重點,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三、消防職業資格培訓的目的
通過培訓使參訓人員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比較系統熟練的掌握建(構)筑物消防員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以利于通過建(構)筑物消防員國家職業資格等級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崗從業。
四、海南省消防職業培訓機構簡介
依據公安部2009年109號令《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的要求,從事消防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應經省級以上教育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批準授權。
五、建(構)筑物消防員培訓申報條件
從事和即將從事建(構)筑物消防員(包括建(構)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和建筑消防設施操作與維護)工作的人員。應具備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齡在18至55周歲之間;具有一定的表達、學習、分析判斷能力;視覺、嗅覺、聽覺正常;動作協調、反應迅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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