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發〔2003〕10號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
第三章 股權設置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六章 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七章 罰則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農村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村商業銀行的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農村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農村商業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共同發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機構。主要任務是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
第三條 農村商業銀行主要以農村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為基礎組建。組建縣(市)以上農村商業銀行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農村商業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以全部法人資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東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以所持股份為限對農村商業銀行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農村商業銀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農村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第七條 農村商業銀行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