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
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
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的通知
皖人社發〔2011〕46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務員)局、公安局:
現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根據國家公務員局考試錄用司《關于錄用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體能測評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公考錄函〔2011〕28號),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職位招錄時需測評體能的,可參照本通知執行。原人事部、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體能測試項目和標準》不再執行。
2008年中共安徽省委組織部、原省人事廳印發的《安徽省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皖人發〔2008〕3號)同時廢止。
中共安徽省委組織部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公安廳安徽省公務員局
2011年7月8日
關于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
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公務員局、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公安局:
2001年7月,原人事部、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人發【2001】74號)施行以來,對選拔高素質的公安民警,提高公安隊伍戰斗力起到了重要促進作用。為適應新形勢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使公安機關招警體能測評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研究制定了《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凡其中一項不達標的,視為體能測評不合格。2001年原人事部、公安部下發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
2011年4月21日
文章來源:http://www.apta.gov.cn/Officer/FQnADetail/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