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填表對象:烈士子女,少數民族考生,臺灣省籍考生,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在高中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跡的應屆高中畢業考生,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以上考生須在“照顧類型”欄中注明。
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不填本表,須向就讀地僑務部門領取專門表格。
二、考生到高考報名地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領取此表,認真填寫“基本情況說明”及以上欄目,同時報戶籍所在省相應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審核通過的表格連同有關證件(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報高考報名地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審核。交表時間:2013年3月10日前(含“三僑生”),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部門須在經核準的復印件上簽署意見并蓋章,將復印件及本表匯總后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原件歸還考生。其中,復印件須指定專人負責審核并簽字確認。
四、審核主管部門:
1. 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由縣(市、區)民政局初審后,再報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廳審核確認。
2. 少數民族考生由省、市、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審核確認。
3. 臺灣省籍考生由省、市級“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核確認。
4. 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由省、市僑辦審核確認。
5.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由省、市、縣(市、區)相應職能部門審核確認。
五、表格內容填寫不全,審核單位簽章不全,或由非以上規定單位審核的,本表一律無效。
六、本表僅作預采集有關信息用。考生錄取時可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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