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適用于全國統考的照顧政策
第四十七條:下列考生享受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照顧: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者;
2.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3.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第四十八條:下列考生可享受加5分的照顧,由學校擇優錄取:
1.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者(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
第四十九條: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顧,由學校擇優錄取: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者;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3.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4.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5.寧德市、羅源縣、連江縣、福州市晉安區的北峰山區(日溪鄉、宦溪鎮)、漳浦縣湖西鄉、赤嶺鄉,龍海市隆教鄉,永安市青水鄉,上杭縣官莊鄉、廬豐鄉,寧化縣治平鄉的畬族考生;晉江市陳埭鎮、泉州臺商投資區百崎鄉的回族考生;華安縣高山族聚居點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補貼)、海島(無橋梁、海堤與大陸相連)的少數民族考生;
6.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含金門、馬祖)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7.烈士子女;
8.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第五十條:高校舉辦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錄取工作安排在征求志愿時進行,如線上生源不足,可按以下分數照顧:本科預科班不低于相應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專科預科班不低于相應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60分;民族班不低于本、專科相應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
第五十一條: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品德方面確有突出事跡者,由各設區市招生委員會在6月底前鑒別、審核后附詳細事跡材料上報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研究確定是否給予照顧錄取。
第五十二條:下列考生報考在閩高校時可享受加5分的照顧,由學校擇優錄取:
1.設區市表彰的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或其子女;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省級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省賽區一等獎者。
第五十三條:下列考生報考在閩高校時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顧,由學校擇優錄取:
1.福建省省級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或其子女;
2.全國和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
第五十四條:平行志愿填報在閩高校農學、園藝、植物保護、茶學、草業科學、林學、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農業資源與環境、蠶學、蜂學、動物科學、動物醫學、農村區域發展、森林資源保護與游憩等本科專業,以及園藝、園藝技術、茶葉生產加工技術、林業技術、森林資源保護、動物防疫與檢疫、畜牧獸醫、獸醫、經濟動物養殖等專科專業的考生,在該校平行志愿投檔錄取(不含征求志愿投檔錄取)時,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顧,由學校擇優錄取。
在高職(專科批)平行志愿填報在閩高校社會緊缺急需的專業(具體專業由考試院在招生資訊上公布),在專業投檔時享受加10分的照顧,由學校擇優錄取。
第五十五條:符合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要求享受加分照顧的考生均須在規定時間內(5月30日之前)填寫《注意錄取考生登記表》并經相關部門審核后(符合第四十九條所列5、6的異地借考考生應回戶籍所在地辦理相關手續)上交報名地高招辦匯總,逾期不受理;享受政策性照顧項目及分值的考生名單必須由省教育考試院和考生所屬設區市、縣(市、區)高招辦、中學負責向社會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考生若一人同時享受多項加分照顧的,投檔時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照顧分值。考生只要享受一項照顧加分政策后,就不能再享受其它加分政策(含固定加分和選擇性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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