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導游人員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決定程序制度
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游活動,必須取得導游證;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導游,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云南省導游人員從業資格核準程序制度如下:
一、報名條件
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向省旅游局或其委托的州、市旅游局報名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國家旅游局核準,省旅游局頒發《導游員資格證書》。
二、需提交全部的材料
(一)《云南省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表》(普通話、其他語種)或《云南省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加試報名表》(普通話、其他語種);
(二)新考考生出示身份證(戶口冊、駕駛證)、學歷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加試考生出示身份證(戶口冊、駕駛證)及《導游員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跨省、州、市報考其他語種或加試考生需另提供云南省內暫住證。
(五)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近期體檢表或《健康證》原件及復印件(需含肝功能化檢項目);
(六)四張半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三、報名程序
(一)申請人將報名表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備齊后,報省旅游局辦理機構。
(二)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需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向省旅游局辦理機構提交材料,并依法享有與申請人同等的權利。
(三)省旅游局辦理機構應當場審核申請人的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不齊全的,申請人能當場補齊的,應給予當場補齊;若當場不能補齊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7個工作日內應補齊的全部材料名單。
(四)省旅游局辦理機構自收到申請人補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為正式受理日。
(五)省旅游局辦理機構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受理申請通知書或不予受理申請通知書,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申請人須對向省旅游局辦理機構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四、考試科目
(一)筆試科目
1、《導游基礎知識》(含《全國導游基礎知識》及《云南導游基礎知識》);
2、《導游業務知識》;
(二)口試科目
《現場模擬導游》(按照考生所報考語種進行口試)。
五、資格考試
由省旅游局負責統一組織、統一標準、統一考試和統一閱卷。
六、成績公布及查詢
資格考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考生可登錄云南旅游信息網查詢。對考試成績有疑義者,可于考試成績公布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省旅游局辦理機構申請查詢。
七、證書的發放及使用
考試成績公布后,由省旅游局將合格者名單上報國家旅游局審核,在核準后的30日內頒發《導游員資格證書》。《導游員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證導游員按有關規定在云南省內申請辦理導游員IC卡。
考試合格者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持有效證件(身份證或駕駛證或戶口冊或暫住證、準考證)到省旅游局或其委托的各州、市旅游局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