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3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各級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招考公告》規定和工作程序,2013年我市擬考察人員89名,現就做好擬錄用公務員考察工作,制定考察指導方案。
一、考察原則
公務員考察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遵循突出能力,綜合擇優的導向,確保考察結果全面、真實、準確。
二、組織實施
報考市直機關的考生,由各用人單位組織實施考察;報考縣區部門(鄉鎮)的考生,由各縣區組織實施考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考察結果的復核和匯總上報等工作。
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區在實施考察工作時要成立考察組,每個考察組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成,其中應有紀檢監察部門的人員。考察組成員與考察對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關系的,應當回避。
三、時間安排
考察工作從7月2日開始,7月10日結束。
四、考察內容、程序和方法
(一)公務員錄用考察應對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考察,并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與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是否具有報考回避的情形等。發現有與所報考職位資格條件不符的,及時復核并將情況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定。
(二)采取到考察對象工作單位、學校及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居委會了解情況等方式進行,必要時可對考生進行家訪、面談或延伸考察。考察期間,可在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進行考察公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開具人事調檔函,由考察組到考察對象所在學校、單位或當地人才交流中心調檔。
(三)考察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4、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的;
5、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或公眾的;
6、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7、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
8、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9、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11、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12、觸犯刑律被免除予刑事處罰的;
13、曾受過勞動教養的;
14、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和學籍的;
15、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16、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處分的;
17、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后不滿五年的;
18、缺乏社會責任感、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的;
19、政治品德不良的;
20、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21、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
(四)各用人單位考察結束后應寫出書面考察報告,提出擬錄用建議和考察意見,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錄用考察表》,同時提交考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學校、單位、居委會出具的有無違紀違法證明及現實表現材料,已婚考生出具當地計生部門證明等相關材料,應當注明出處,由相關證明人簽名或加蓋公章。各縣區考察結束后,考生考察材料及人事檔案由各縣區負責留存,各考察組將書面考察報告及《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錄用考察表》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五)各用人單位要嚴把錄用考察關,確保考察質量。參與錄用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考察工作紀律,公正廉潔。要實行考察工作責任制,對因失職導致考察結果失真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五、上報考察結果和擬錄用名單
考察工作結束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考察情況進行審核,提出擬錄用意見,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示,待批復下達后辦理錄用手續。
聯系人:張寧 電話:0952-201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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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錄用考察表.doc》來源于石嘴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最近更新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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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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